本帖最後由 asd38726398 於 2015-12-6 22:40 編輯
新竹巫姓男子因竊案遭逮後,經DNA比對查出他犯下10年前性侵未遂洗劫女學生案。一審被判強制罪5月、強制性交未遂2年10月,經撤回上訴已確定;高院日前另依恐嚇取財判他4月。 判決指出,巫男因另涉竊盜案,經警方採集他的唾液鑑定比對DNA發現,與民國94年的新竹女學生遭性侵洗劫案,在女方下體及內褲的採樣DNA相符。巫男自白犯行並供稱,原本只想叫女學生載他回家,節省返家時間,後來他也不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做。 判決指出,巫男在民國94年5月28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新竹市一家超商前,發現一名女學生騎乘機車,突然跳上女方機車後座,雙手緊握機車把手、環抱女方,以身體壓制,使女方騎車載他;後來臨時起意,在一所大學附近,向女方恫稱身上有刀,喝令女方停車並趴在機車上,欲予以性侵,但因女方極力反抗,而未得逞。 巫男後來強迫女方騎車載他到新竹市中華路景觀大橋下路口,以身上沒錢為由,向女方借錢,再次強調身上有刀,女方交出身上僅有新台幣300元,巫男拿錢後即逃離現場。 一審在今年7月依強制罪、強制性交未遂罪、強盜累犯,判巫男5月、2年10月、5年10月,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治療,案經上訴,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就強制罪、強制性交未遂罪撤回上訴而確定。 高院審理後,就巫男被控強盜部分,認定僅構成恐嚇取財累犯,判刑4月;巫男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