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采縈/綜合報導 港星張柏芝在2020年與前東家鬧出合約糾紛,遭前經紀人余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提出告訴,稱她收下預付的電影酬勞後,卻未履約完成拍攝,要求退回港幣1276萬元(約台幣5112萬元),27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張柏芝與前東家官司仍持續。(圖/翻攝自Instagram/cecilia_pakchi_cheung)
據港媒《東網》報導,張柏芝違約案件涉及超過500份相關文件,27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被告及原告將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時間需花費8天。而法庭也批准原告方,也就是前經紀人與經紀公司,要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將進行審前覆核。 余毓興在2011年和張柏芝簽訂獨家經紀約,擔任經紀人8年,合約中同意預付港幣4000萬元(約台幣1.6億元)作為4部電影的酬勞,2012年雙方另外簽訂一份片約,余在這時先支付了港幣276萬元(約台幣1105萬元)。其後,2014年,AEG和張柏芝簽訂補充合約,取代先前余毓興的經紀約。 然而,張柏芝簽了以上合約、領取預付酬勞後,並未依合約內容拍片,余毓興和AEG因此提出告訴,前者要求退還276萬元,後者則要求退還1000萬元,總計為港幣1276萬元。此外,AEG要求張柏芝交代2015年5月起至今的收入狀況,並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結果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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