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17日表示,若個人符合地價稅減免條件且尚未申請適用,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若逾期申請者,要等到隔年才能適用,依照統計,近五年每年平均申請案件約44萬件。
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可依規定項稅局申請適用優惠。
依照財政部統計,近五年(2017年~2021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件,除了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案件平均35萬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件之外,每年仍約有4萬件(約一成)須等到隔年才能適用租稅優惠。
賦稅署也指出,土地所有權人若要從今年起適用地價稅租稅優惠,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其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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