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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林依晨2020年間代言女裝品牌「Avalas服飾」,卻僅僅代言7天就解約,經紀公司周子娛樂並向詮勢廣告公司求償611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29日民事庭宣判,周子娛樂勝訴,共獲賠141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周子娛樂主張,與Avalas服飾於2020年12月7日簽訂代言合約,12月8日林依晨便完成第一次廣宣照拍攝。12月10日,詮勢違反合約「禁搭便車」規定,擅自將林依晨和藝人莎莎的廣告照放一起登網路,還得先點選莎莎的廣告照,才看得到林依晨的,且用的還是周子娛樂要求「不要使用」的照片。
不僅網路上宣傳照,Avalas服飾的臉書粉絲專頁上,也出現得點選小模照片才看得到林依晨廣告的狀況。加上詮勢未給付單日拍攝酬勞111萬餘元,因此周子娛樂解約並求償共611萬餘元。
詮勢廣告則喊冤,並未特意讓莎莎和林依晨的廣告放一起,如何放置是社群平台決定。且刊登前,使用何張照片已由周子娛樂審核、通過。酬勞部分應為88萬元,包含在已付訂金142萬元內,另合約明定拍攝時間應為2天,周子娛樂求償無理。
法官認為,合約原定林依晨有4個拍攝工作天,分2次進行,第2次拍攝已定在同年12月15日,林依晨確實已完成第一次拍攝,詮勢應依約給付111萬餘元酬勞。
由於合約也明定,不得將影片、照片與其他代言人或藝人,或非代言的商品、異業結合商品以合成方式呈現。而林依晨的廣告確實與莎莎的廣告放一起,認定詮勢違約,應賠償30萬元。總計詮勢應賠周子娛樂14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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