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鈕承澤3年前涉在家中性侵劇組女助理不認罪,一審審理時他和被害人和解盼獲緩刑,但法院認定他無悔悟之心,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二審也維持判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鈕承澤確定要入獄4年定讞。
鈕承澤執導電影「跑馬」期間認識被害女子,2018去年11月23日劇組原訂召開工作會議,鈕承澤臨時取消會議,改邀請友人到家裡聚會,並借機請劇組人員帶同被害女子到場。隔日凌晨,劇組離開鈕承澤住處,而被害女子被獨留在鈕的家中。
未料,鈕在劇組人員離去後,將女子強壓在沙發上強脫衣褲,並以手指強行插入女子下體,因女子堅決不從,身體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鈕承澤才讓女子穿回衣物離開,女子事發後在室友陪同下到醫院驗傷報警。
鈕承澤在偵查階段想賠60萬元給被害人遭拒,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給付「七位數」調解金,和女子簽署調解書。但鈕仍稱無犯意,盼緩刑,一審認為鈕稱二人有情愫,辯詞不可採,判刑4年。
二審認為,鈕承澤雖否認犯罪事實,但依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被害人主管證詞和驗傷證明,可證明鈕在2018年11月23日利用在住處聚會的機會,獨留被害人下來並性侵。
二審指出,性侵被害人遭侵害後,對外表現本就因人而異,沒有所謂「典型被害人」形象,卷內既然已經有性侵證據,不能以女方「事後沒有驚慌表現」就反推沒遭性侵,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鈕承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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