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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創作歌手韋禮安遭前東家福茂唱片提告片面解約,遭求償違約損失1053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韋禮安已履行合約約定的90首創作歌曲,判福茂敗訴,韋禮安免賠,福茂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定韋禮安只完成88首創作歌曲,不符雙方終止契約的約定,今改判告韋禮安須賠償福茂488萬多元,還可上訴。
韋禮安遭前東家福茂唱片提告片面解約,遭求償違約損失1053萬餘元。(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韋禮安2008年4月7日與福茂簽約,約定2014年3月31日前應發行8張國語專輯或至少90首歌曲。韋禮安的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後,獲利由福茂拿6成、韋禮安拿4成。
福茂指控,韋禮安在合約到期前,陸續發行首張EP、3張專輯,合約期限到期後,又於2016年8月16日發行第4張專輯,不料,韋禮安突然於2018年8月11日寄發存證信給福茂,同年9月2日在其臉書公開宣告與福茂「分手」。
福茂提告稱,總計韋禮安僅和福茂合作發行4張國語專輯、1張EP共50首歌曲,尚未達到合約約定,卻擅自宣告終止合約,以自己名義從事各項演藝活動。經查,韋禮安在違約前一年期間收入為1731萬多元,扣除成本後,訴請他賠償1053萬多元。
韋禮安解約被福茂唱片求償,一審韋禮安勝訴免賠,高等法院今改判韋禮安須賠488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韋禮安透過律師主張,合約規定,將合約有限期間,繫於「專輯唱片或歌曲」的數量,使合約期間無限延長,對他並不公平,因此該「自動延長」條款應屬無效。而且,他實際上已完成包括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活動主題曲等共95首歌曲,合約應已合法終止,他並未違約;至於歌曲發行與否,取決於福茂,並非身為創作歌手的他所能決定。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韋禮安合約中約定「自動延長」條款,並未違法,應屬有效。
北院調查認定,依合約規定,韋禮安和福茂合作錄製可供發行、發售的歌曲,均應列入計算,如演唱會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專輯、片頭曲、片尾曲、與他人合唱曲目、主題曲等都應列入才對,調查後認定已完成合約規定的90首創作歌曲,判福茂敗訴。
CR: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24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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