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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偉跨海對裴祥泉的繼承人求償5700萬元,二審勝訴。(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在世時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求裴的繼承人還錢。一審台北地院認曾無理由,駁回其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曾的主張有理,改判勝訴。
曾志偉主張,裴祥泉生前與他合作多部電影,他在台灣主演與執導電影所得的報酬等款項,約定由裴收取處理,雙方於2003年間進行結算,確認裴應於2003年3月18日應返還5700萬元,惟到2015年5月23日裴死亡前,他均未獲清償,故提告請求法院命裴的繼承人負起連帶給付責任。
一審北院指曾志偉未能舉證與裴之間有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判其敗訴;二審高院認為雙方確有委任關係,裴祥泉雖已身故,但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自應負起5700萬元的連帶責任,8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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