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宜芳/綜合報導 大陸歌手蔡徐坤曾是中韓聯合打造的團體「SWIN-S」一員,2017年為解約與前東家依海娛樂(現依海文化)鬧上法庭,還遭對方暗酸整型。該官司一審判決書於5日曝光,蔡徐坤雖需要向公司賠償人民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348萬元),但卻比對方原本求償的金額少了相當多。 ▲蔡徐坤於5年多前向依海提出解約。(圖/翻攝自微博/蔡徐坤) 據天眼查APP顯示的判決書內容,原告依海公司聲稱在2015年11月與被告蔡徐坤簽訂了合約,合約中規定依海為蔡徐坤的獨家全權經紀人,期限延續至2023年4月,若蔡徐坤提前解約,需向公司支付每年人民幣300萬元的提前解約賠償金;到了2016年6月,依海又與蔡徐坤簽訂了補充合約,其中規定若蔡徐坤單方面提前解約,需支付依海每年人民幣3000萬元(約新台幣1億3488萬元)的提前解約賠償金。
蔡徐坤於2017年2月向依海發出解約通知並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約和補充協議,依海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蔡徐坤支付人民幣3000萬元的解約賠償金和1500萬元(約新台幣6744萬元)的違約金。對此,被告蔡徐坤辯稱,合同中規定,支付解約賠償金的前提是原告在培養被告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但實際上依海並未對他進行有效的培養和宣傳,在合同期內,他未獲得任何報酬,依海主張的支出也無法證實。此外,依海提出的賠償金額明顯過高。 ▲依海先前曾發文暗指蔡徐坤整型。(圖/翻攝自微博/依海文化)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在1500萬元的違約損失部分,是由於原告在解約爭議審理期間,與第三方簽訂的肖像授權合作協議所導致的解約賠償,而原告在此事上未能注意到可能無法履行的風險,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解約損失的責任。 至於解約賠償金部分,法院認為被告蔡徐坤在合約簽訂時尚未成年,合約是由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徐某簽署,加上被告對於自身未來發展和成就並未有明確的規劃和預估,在兩份合約履行期限過長的情況下,不利於被告的個人發展,也不利於營造演藝行業穩定健康的環境,同時增加了商業回報的不確定性,因此,蔡徐坤提前解除合約並非惡意違約。法院最終根據原告對被告所做的宣傳投入、被告的收入水平以及履約期限等因素,酌情確定解約賠償金為人民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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