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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公用地

禪定荒野 by 蓋瑞·施耐德

2019-11-7 22:15

  我與登山夥伴(艾倫·金斯伯格)一起站在冰川峰之巔環顧四周;視線所及,重巖疊嶂,山巒綿亙。向西望去,與普吉特海灣相對的是遙遠的奧林匹克山脈諸峰。同伴問道:「你不是說有一名參議員專門管理這些嗎?」這就像在美國西南部大盆地的沙漠地帶,橫穿那一片片荒漠、一座座山峰時,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地球上仍有廣闊的空地暫無人管理,它們或許已被遺忘,或許未被發現(如阿拉斯加地區和加拿大交界處那片一望無際的雲杉林)——不過這些空地均已被規劃而標註在某個版圖裡。在北美,公共領域裡空地雖多,但問題不少。不過,我們好歹還有處理這些問題的權利。「地球第一!」運動的創始人戴夫·福爾曼曾聲明,其激進的言行並非來自社會公正、左翼政治或女權主義思想,而是源自於公有地保護運動——這場不屈不撓、曠日持久的運動可追溯至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甚至更早。這些空地和野生生物問題使得約翰·繆爾、約翰·韋斯利·鮑威爾和奧爾多·利奧波德所提出的觀點頗具政治色彩,揭露了公有土地濫用的事實。
  美國公有土地是二十世紀的產物,具體沿襲了歐亞大陸上曾廣為人知的一種古老制度——英語稱之為「公用地」(commons)。這是一種古老模式,可以保護和管理自然生長區域裡的野生動植物。在市場經濟、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時代到來之前,使用這種自我調節模式堪稱良策。下面就讓我來給您介紹一下公用地的管理運行模式。
  荒山野嶺和私家農場領地之間有一些不太適合作物生長的區域。早期,這些區域供某個特定的部落或村莊的成員共同使用,因生長著野生和半野生動植物而顯得尤為重要。它為飛禽走獸提供了大片棲息地、多餘的領地和活動空間,是維持荒野生態平衡的必要條件。甚至對於村莊的農業經濟來說,這個區域也起著關鍵的作用,因為其自然多樣性提供了許多私人領地所不能提供的必需品和便利設施,那裡的獵物和魚類豐富了原有的農產品。如同在覓食經濟時期,這些共用之地提供了柴火、建築用的柱子和石頭、燒窯用的黏土、草藥以及染料植物等諸如此類的原料。此外,作為季節性或全年開放的牧場,這片區域對牛、馬、山羊、豬和綿羊的生長尤為重要。
  從理論上講,共享一片自然區域意味著共有「公共池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的使用權益,理應對個人開採不設任何限制和約束。事實上,這種共享制度歷經千年,並總是受到領地空間和社會環境的制約。在亞洲和歐洲的農業社會,對土地的共同使用有著一些不成文的規定。外來人員不能自由進出公用地,內部成員進入和使用公用地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公用地常被定義為「整個屬於當地社區成員不可分割的用地」。這個定義沒有直接說明公用地既是特別用地,也是一種傳統社區制度,它決定了各下屬單位的承載能力,且規定了公用地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其過失行為的處罰。由於其傳統性和地方性,公用地不同於今天的「公共領地」(public domain),即歸中央政府所有和管理的用地。在一個國家,這種管理方式可能是毀滅性的(如在加拿大和美國日趨惡化的情形),也可能是有益的(如過去的通常管理模式),但無論哪種方式,這些用地絕不是歸地方管理的。在最近關於如何改革我們公有土地管理的討論中,其中有一個提議就是讓它們回歸地方監管。
  下面列舉一個傳統管理的例子,看看它是怎樣防止家養牲畜日漸增多以及家家戶戶過度放牧情況出現的。在早期的英格蘭和當今瑞士的一些村莊(內廷,1976),民眾在公用地上牧牛的數目最多不能超過冬季在其自家畜欄裡飼養的數目。也就是說,禁止民眾在夏日放牧時從外界引入更多的牛群。(這是諾曼法律語言中人們熟知的「逃匿和蹲伏」條款,亦即你的飼養規模不得超出冬季畜欄實際「站立與伏睡」的牲畜量。)
  所謂「公用地」指的是一個群體與其自然系統所簽署的契約。該詞的詞源頗具教化功能:它由ko(「一起」)和moin(希臘語,「共同擁有」)組成。但在印歐語系中,詞根mei的基本含義為「移動,走,改變」,其古老、特殊之意則為「按照習俗或法律的規定在社會範圍內進行物品和服務的交換」。我想這有可能涉及遠古互惠經濟的原則:「禮尚往來」。這個詞根在拉丁文中是munus,「為社區提供服務」,故謂「市政當局」(municipality)。
  關於公用地,有一段翔實的與歐洲和英格蘭鄉村經濟相關的史料記載。在英格蘭,自諾曼征服開始,賜封的騎士和封建領主們就開始對當地的大片公用地加以控制,而法律(《默頓法》(3),1235)則保障了他們的權益。從十五世紀開始,地主階層與城市商會和政府官員聯手,不斷變本加厲圈占村莊所屬用地,繼而把它們轉變為私有財產。圈地運動獲得了大羊毛公司的支持,他們發現養羊比種植營利更多。與歐洲大陸的羊毛出口貿易是一種早期的農業綜合企業經濟,給土地和被驅逐的農民帶來了毀滅性的災難。支持者們看到了英國圈地運動所產生的高效率和高產量,卻忽視了圈地對社會和生態所造成的影響,同時,圈地也削弱了一些地區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十八世紀,圈地運動捲土重來:從一七九到一八六九年期間,大約有五百萬英畝用地被化為私有,平均每七英畝用地就有一英畝成為私有財產。一八六九年之後,一場悲天憫人的「空地運動」使此番境況突然有所逆轉,人們對十四位莊園領主訴訟成功,從而終止了圈地行為,保住了埃平森林(4),此舉可謂轟轟烈烈。
  卡爾·波蘭尼(1975)曾說,十八世紀的圈地運動使得一批農民無家可歸,絕望中的他們被迫成為了世界上第一批產業工人階級。圈地對人類群體和自然生態系統來說是一大悲劇。如今英格蘭的森林面積和野生生物數量在歐洲所有地區中是最少的,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圈地有關。在歐洲平原上,對公用地的接管大概也始於五百年前,但歐洲仍有三分之一的用地未被私有化。瑞典仍保留公用地運作模式的法律,允許公民進入私人農場採摘草莓或蘑菇,允許人們步行穿過私人領地,允許他們在農場主視線以外的地方野營露宿。然而,以前的大部分公用地如今都在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掌控之下。
  在日本,公用地模式仍留存可見。有些農村由於地處狹長河谷地帶,稻穀就種植在谷底的稻田裡,而菜地和園藝場則開墾於稍高的地段。河谷上方草木叢生的山丘就是公用地,日語叫作iriai,含「共同進入」之意。鄰村之間通常以山脊線為界。在位於京都轄區內的比睿山的斜坡上,在橫川偏遠的天台宗禪修寺廟之北,我碰巧遇到了大原村的男男女女們,他們捆著一堆細條樹枝準備用來當柴火。這些人只生活在自己村莊的土地上,而日本山林的最深處是任何村莊都無法利用的地方。在早期封建社會裡,這些森林仍被存餘的狩獵民族所占領,他們或許是日本原住民阿伊努族的一些混血倖存者。後來,一部分荒地收歸政府所有,冠以「帝國森林」之名。到十三世紀,英格蘭境內的熊早已絕種,但在日本偏遠的山林裡,甚至偶爾在京都的北部,仍可發現熊的蹤跡。
  在中國,主要由村委會管理山地,中央政府只負責收稅。稅收以實物形式收取,土特產尤被珍視。受金錢的驅使,他們不僅收取稻米、原木和蠶絲,而且收購翠鳥羽毛、麝香鹿腺、犀牛皮和其他一些來自山林溪流地區的奇珍異寶。村委會可能也曾制止過度開採當地資源,但是一旦濫伐森林觸及他們的地盤時(十四世紀似乎是中國中心地帶森林的轉折點),村土地管理機構就土崩瓦解了。從歷史上看,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來自中心經濟地區的企業家,他們對公用地的掠奪導致了荒野和耕地的退化。有時,冠冕堂皇的理由的確能夠殺掉下蛋的金鵝,因為投資商可以把迅速賺來的錢再投資到其他地方,以此獲得更高的回報。
  在美國,就在歐裔入侵者強力驅趕土著居民離開其傳統公用地時,土地大門也隨之為殖民者打開。然而,在乾旱荒蕪的西部,大片的土地從來就是荒無人煙,更談不上土地專有權了。曾經熟知並摯愛白色沙漠和青色山嶺的土著居民如今要嘛被遣散,要嘛被限制住在保留地,而新來乍到的居民(礦工和一些牧場工人)對這些土地既沒有管理意識也沒有管理知識。事實上,大面積地區屬於公共領域。林務局、公園管理處和土地管理局紛紛成立,對這些用地加以管理。(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同類用地被稱作「官地」,這反映了英國統治者試圖從人民手裡搶奪公用地的歷史。)
  如今,在美國西部,人們若談論「山艾反抗運動」(5),聽起來就像是他們在為恢復公用地歸地方管理而勞心勞力。事實上,山艾反抗者們還須更加了解這個地方。相對而言,他們仍是新來者,其目的不是為了管理而是為了發展。很多西部人開始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並不贊成私有化,而是希望可以更好地管理牧地和更多地保護荒野。
  歐洲和亞洲的環境歷史似乎暗示著人們對公用地的管理最好以地方管理為基礎。古代,對地中海盆地森林的砍伐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這是憑暴力濫用公用地的一個極端例子,因為當局強制性地把經營權從當地村民手中搶走了(瑟古德,1981)。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美國的情形正好相反。真正的當地人亦即美國土著居民,被大批殺害,意志消沉,而新來的居民卻都是些冒險家和企業家。若不是有聯邦當局管理人員在場,這些侵入者、放牛仔和木材大亨們定會大顯身手、放肆掠奪。大約從一九六年開始,局勢再一次發生轉變:那些曾從事土地保護的中介機構逐漸淪落為採掘業的幫凶,而那些剛開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本地人的人,則向環境組織尋求援助,且自願加入保護公共土地的運動。
  破壞行為向世界範圍擴張並「圍圈」公用地與當地居民住處。由於那些跨國伐木集團與政府當局沆瀣一氣,居住在熱帶地區的村民和部落成員只好被迫背井離鄉。驅逐當地人屢試不爽的陳腔濫調莫過於宣稱部落共有森林要嘛是私有財產,要嘛是公共領地。公用地被占之後,村民們必須在採伐公司的商店裡購買能源、木材和藥品,他們變得一貧如洗。這就是被伊凡·伊里奇稱作「五百年對抗生計戰爭」的一種影響。
  那麼,所謂的「公用地悲劇」是怎樣的呢?這個如今已被普遍接受的理論,似乎表明了一個事實,即一旦公共開放某一資源的使用權時,比如牧場,每個人都會竭盡全力去索取,過度放牧自然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加勒特·哈丁和他的同伴們所談論的問題應該被稱作「公共池資源之困境」。這就是個人或公司對「無主」資源進行過度開採的癥結所在,他們陷入一個怪圈:「如果我不這樣幹,其他人就會這樣幹」(哈丁和巴登,1977)。海洋漁場、全球水循環、空氣、土壤肥力所面臨的困境都屬此類。當哈丁等人試圖用這一模式來闡釋歷史上著名的公用地案例時,卻並不奏效,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公用地是一種社會制度。從歷史上來看,這是有章可依的,法律並不允許存在無限制的使用權(考克斯,1985)。
  在亞洲和歐洲的部分地區,有些村莊的歷史可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它們至今仍透過某個委員會來監管公用地。每一塊公用地都是一個有所限制的實體,每一個依賴其生存的人都很清楚過度使用所帶來的後果。如今,公共池資源的命運無外乎三種可能性:第一種是私有化;第二種是由政府當局管理;第三種是,如有可能,讓公用地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公用地,規模適中,且由當地居民管理。上述第三種方案似乎不太可能實現。在當地社區或部落當中(像在阿拉斯加州)擁有土地的公司或合作社似乎比比皆是。他們本應該在世界市場有所作為,可他們卻在如何平衡取得經濟上的成功與保持傳統性和可持續性這一問題上絞盡腦汁。地處阿拉斯加州東南部的西爾拉斯卡公司,雖隸屬特林吉特美國印第安人,但因其對原始森林的肆意砍伐而飽受公眾嚴厲指責(有些譴責甚至來自其內部)。
  我們有必要同海洋、空氣和天上的鳥類簽署一個世界級的「自然契約」,其挑戰在於將「公共池資源」整體受損情況納入到人們的公用地意識之中。就現狀來看,那些來自大阪、鹿特丹或波士頓的木材商抑或石油地質學家們,均會把地球上尚未明晰權責的資源視為合法獵取的對象。入口日益增長的壓力和經濟體制根深蒂固的力量(儘管處於脆弱、混亂以及基本上群龍無首的狀態)使我們任何人都難以看清楚真相。或許,我們對於其穩固程度的看法也是一種錯覺。
  有時,整個社會似乎不可能做出明智選擇。事實上,除了呼籲「恢復公用地」,人們也別無選擇,因為現代人並沒有完全意識到自己究竟喪失了什麼。回顧一下,比如,夜晚就是屬於我們所有人的共享資源,是我們更大的自我存在形式。沒有什麼比「公用地悲劇」更悲劇的了。假若我們不恢復公用地,不作為野生世界之網中的「生命」去重拾個人、地方、群體和民族所擁有的直接參享權,那麼野生世界就將會悄然消失。最終,錯綜複雜的工業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將混合在一起,摧毀我們賴以生存的大部分生命系統。顯然,一個地方公用地的喪失預示著自給自足經濟的結束,也標誌著該地區本土文化厄運的來臨。這種事情在世界一些邊遠角落仍持續發生著。
  公用地是一種新奇且很有講究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裡,人類曾過著一種與自然系統交織且不被政治干涉的自由生活。公用地是包括非人類在內的人類社會組織的一種層級。高於當地公用地的層級就是生物區。理解公用地及其在更大區域文化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朝生態與經濟的大融合邁出了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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