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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鋒相對

仙人掌之花 by 山本禾太郎

2020-2-25 19:28

問話人:A律師
答話人:B證人
A律師:是你親眼目睹了被告,殺害被害者的事實,是這樣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行兇地點,距離你目擊時所處的地點,大概有多遠?
B證人:這個嘛,我想有五、六間遠吧。
A律師:這是你目測得來的吧?
B證人:當然了。
A律師:你說有五、六間那麼遠,那你是從哪個地方看的呢?是從路上長明燈的位置看的,還是從茶鋪的方向看的?
B證人:是從茶鋪的方向。
A律師:是在茶鋪附近的哪裡看的?是前面的大樹下面,還是葦簾的陰影裡面呢?
B證人:葦簾的陰影裡。
A律師:(迅速翻動著桌上的兩、三張記錄,將視線聚焦在一點上)你當時就坐在那兒的椅子上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你確定,你當時是坐在那兒的椅子上?
B證人:對,我確定。
A律師:但你居然能坐在那兒,看完整件慘劇,真奇怪啊!B證人,你一直沒有站起來?
B證人:中間我站起來了。
A律師:是被告給予受害者緻命一擊的時候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從時間上來講,證人坐在茶鋪的椅子上多久以後,被害人出現了呢?
B證人:大概十分鍾吧。
A律師:最開始路過的那個人,當然就是被害者森田義兵衛了吧?
B證人:是的。
A律師:你怎麼知道,那個人就是森田義兵衛呢?
B證人:是從體形上判斷出來的。
A律師:換言之,證人早就知道,路過的人是森田義兵衛了。
B證人:對,我從他的身形判斷出來了。
A律師:森田是從西面進入常盤神社的院子,想要前往東面去,對嗎?
B證人:我覺得是這樣的。
A律師:森田走到茶鋪前面左右的地方時,有沒有停下過?
B證人:沒有,他完全沒有停下。
A律師:而且是快步走了過去吧?
B證人:是的,他快步走了過去。
A律師:證人那個時候,跟他打招呼了嗎?
B證人:沒有,我沒有和他打招呼。根本沒那個時間。
A律師:音吉是從哪個方向過來的呢?
B證人:他是從那個長明燈的陰影處走出來的。
A律師:你怎麼知道,音吉是從長明燈的陰影處走出來的?
B證人:因為我看見他從長明燈的後面出來了。
A律師:但是,從你所在的位置來看,行兇的地點,和長明燈所在的地點,完全是左右兩個地方。假設你正看著森田義兵衛的方向,那又如何能夠看見,音吉從長明燈的陰影裡走出來呢?
B證人:你說得對,我本來是看不見的,但我注意到,長明燈的陰影裡,有一團黑東西在動,所以……
A律師:那個人就是音吉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你如何確定,那個人就是音吉?
B證人:是藉著長明燈的燈光看清的。
A律師:你看見了他的臉?
B證人:對,我看見了。
A律師:他一從長明燈後面走出來,你就看見了嗎?
B證人:是……是的。
A律師:但是,那盞長明燈的燈芯,距離地面有九尺呢,隻怕不會一下子就把人臉,照得很清楚吧……你當真一眼就看準了?
B證人:可能是稍微離開了一段距離後看見的。
A律師:你是什麼時候,坐在茶鋪的椅子上的呢?
B證人:夜晚十一點鍾的時候。
A律師:十一點整?
B證人:不是,是接近十一點五分的時候。
A律師:這是你看表得出的時間嗎?
B證人:是的,我坐在椅子上,立刻就拿出手錶,看了一下時間。
A律師:這時間對於被告,可是意義重大!你的表準嗎?
B證人:我的表非常準,這時間絕對沒有問題。
A律師:你坐上茶鋪的椅子之後,都做了什麼?
B證人:什麼也沒做。
A律師:但你不是拿出表,看了時間嗎?
B證人:這跟我之前說的不矛盾呀。
A律師:接下來呢?
B證人;接下來……我點了一支菸。
A律師:不用說,你一定是用火柴,點燃香菸的吧?
B證人:是的。
A律師:(將臉轉向陪審席)被告音吉在警察局及檢察廳處,都已承認,自己當時隱匿在長明燈的陰影裡。根據調查書顯示,他藏在長明燈的陰影裡,長達二十分鍾以上。為了不錯過森田的行蹤,他自稱一直望著茶鋪前面那條路。證人既曾擦燃火柴點煙,那被告肯定會注意到的。這樣一來,被告就理所當然地,會發現茶鋪處有人。可是,明知道有人,還能夠犯罪行兇?證人,你說被告『是從長明燈的陰影裡走了出來』這一段證詞,能否確認準確無誤?音吉不是尾隨森田到來的嗎?請仔細思考後再回答。
B證人:他的確是從長明燈後面走出來的。或許他是尾隨在森田的後面,之後才躲藏在長明燈後面的。
A律師:但是,若森田是急匆匆地走過去的話,被告就沒有躲藏在長明燈後面的必要了,不是嗎?
B證人:是的,我也這樣認為。或許是他一直就藏在長明燈的後面,可能沒有注意到,我點煙的火光吧!
A律師:總之,被告確實是從長明燈後面出來了,是嗎?
B證人:是的,我確定。
A律師:被告從長明燈後面跑出,在森田身後,揮起手中的斧子,朝森田的腦袋,狠狠砍了下去,是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那麼,你怎麼知道兇器是斧頭呢?
B證人:他揮舞的時候,我看見了。
A律師:藉著長明燈的燈光?
B證人:是的。
A律師:音吉拿斧子砍下去時,說過什麼嗎?
B證人:我記得他說了「我」這個字,然後就砍下去了。
A律師:那麼,森田說了什麼呢?
B證人:他什麼也沒說。我隻記得聽見他「嗯」、「嗯」著,發出了一些低沉的呻吟。
A律師:森田第一次被擊打,就倒了下去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音吉在森田倒下去後,接著又砍受害者了嗎?
B證人:我想他又砍了兩、三下。
A律師:他朝倒下去的森田的哪裡砍下去了呢?
B證人:大概是胸部和腹部。
A律師:森田是怎樣倒下去的呢?
B證人:是稍微斜著身子,仰著臉倒下去的。
A律師:根據法醫的屍檢,死者的背上,的確有一處傷口,但被害者並不是仰倒的。
B證人:他是在仰倒後,掙紮著變成俯臥的。
A律師:森田是抱著他的包,倒下去的嗎?
B證人:是的,他右手抱著包,倒了下去。
A律師:他倒下去的時候,沒有將包扔出去嗎?
B證人:沒有,他是抱著包倒下去的。
A律師:音吉怎麼處理兇器——斧子的?
B證人:當時他盯著斧子看了一會兒,然後「砰」的一聲,將斧子扔到了屍體旁邊。
A律師:那麼說,是音吉從森田懷裡,取走了他緊抱著的包?
B證人:是的,是他從森田的右手裡取走了包。
A律師:根據被告的口供,森田倒下去的時候,是將包扔出去的。所以,證人剛剛所做的證言準確嗎?
B證人:準確啊,他的確是抱著包倒下去的。
A律師:那個包是黑色外皮、兩折的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那個包是否附有一個,裝著金屬扣的帶子?
B證人:是的。
A律師:那麼,那個包的皮面,也已經磨得很舊了吧?
B證人:是的。
A律師:你是怎麼知道,這個包的樣子的呢?
B證人:我是在行兇現場看到的。
A律師:你以前就知道,森田一直攜帶著這樣一個包吧!
B證人:對,我知道。
A律師:那麼,在行兇現場,你並不是第一次,見到過這個包吧?
B證人:是的,我以前就見過。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兩、三張記錄紙)音吉當時有沒有繫著圍巾?
B證人:繫了。
A律師:什麼樣的?什麼顔色?
B證人:好像是一條紅色的法蘭絨圍巾。
A律師:紅色?不是棕色?
B證人:不是。是紅色的。
A律師:音吉在行兇之前,將那條圍巾摘下來了嗎?
B證人:摘下來了。
A律師:摘下來以後,扔掉了嗎?
B證人:扔掉了。
A律師:扔到什麼地方去了?
B證人:從長明燈那裡出來後,沒多久就扔掉了。
A律師:當你能看見音吉的臉的時候,那條圍巾看起來是紅色的,是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音吉當時的臉色如何?
B證人:我不清楚他的臉色。
A律師:但是,你不是看見他的臉了嗎?
B證人:雖然看見了臉,但沒看清臉色。
A律師:臉色看上去是不是微微發紅?
B證人:是有些紅吧。
A律師:在行兇之後,音吉沒有拿走那條圍巾,是嗎?
B證人:沒有拿走。
A律師:那你覺得,是音吉忘記了圍巾,還是因為沒有找到,所以隻好離去?
B證人:我覺得他是忘記了圍巾。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記錄)你以前有過半夜穿過常盤神社的院子的經曆嗎?
B證人:有過。
A律師:大約幾次?
B證人:兩、三回吧。
A律師:那都是在幾點呢?
B證人:一般都是九點至十點。
A律師:有沒有十一點前後的呢?
B證人:沒有。
A律師:當晚,你坐在常盤神社院子裡,茶鋪的椅子上的時候,已經接近十一點五分了吧。
B證人:是的,就和我之前說的一樣。
A律師:犯罪結束以後,你是何時離開現場的?
B證人:我當時沒有看表,所以不知道時間。
A律師:大概過了多久呢?
B證人:這個嘛……大概二十分鍾吧。
A律師:所以,你在常盤神社的茶鋪裡,待著的時間,就是從晚上十點五十五分,到十一點二十五分這一段,總共三十分鍾?
B證人:嗯……大概吧。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記錄)案發當晚,在荒谷村的不動寺那裡,有一個叫做賴母子的人,主持了集會,證人你出席沒有?
B證人:出席了哦。
A律師:被告人音吉也去了吧?
B證人:對,他也來了。
A律師:森田也去了?
B證人:也來了。
A律師:森田和賴母子,平時沒有什麼交情,你認為他去參加的原因是什麼呢?
B證人:大概是他想催促音吉趕快還錢,才來的吧。
A律師:音吉手裡有錢了嗎?
B證人:可能是他聽說,音吉手頭有錢了,所以就趕來了。
A律師:音吉是因為沒有錢,才和森田起爭執的?
B證人:這裡面的事情,我可就不知道了。
A律師:森田實際是幾點離開的?
B證人:這個我也不清楚,我比他們先回去的。
A律師:你回去的時候,集會場還剩下多少人呢?
B證人:隻剩下兩個。
A律師:就音吉和森田兩人?
B證人:是的。
A律師:你回去的時候,音吉是否提到了他的圍巾沒了?
B證人:嗯,而且他說他四處找了都沒有。
A律師:後來找到了嗎?
B證人:後來啊……我是在他們二人之前離開的,後來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A律師:你當晚在不動寺,見到音吉的圍巾了嗎?
B證人:沒有見到。隻是在他找的時候,我聽說那是一條白色的法蘭絨圍巾,末端還用黑色的線,縫了個「音」字。
A律師:(將臉轉向陪審席)根據被告的口供,被告承認將自己的圍巾藏了起來,裝成丟失的樣子。直到森田要回去的時候,他立刻將圍巾放入懷裡,離開了不動寺。這跟證人你的證言,是非常符合的。但先前你說,被告脖子上圍的是紅圍巾,這顔色可就對不上了!關於顔色,證人有沒有要補充的?
B證人:我根本沒有時間留意那圍巾的顔色,畢竟隻是一瞬間的事情啊!你問我顔色的時候,我才去回憶的。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記錄)證人是否聽說了,森田被搶走的包,在案發後十二天時,出現在了三月八日,播津鐵道的終點站——津阪站的列車裡。
B證人:聽說了。
A律師:同日,證人是否去過津阪方向呢?
B證人:嗯,那天我有事去了津阪。
A律師:據說在車內,你還遇上了被告的妻子良子?
B證人:是的,我遇到了。
A律師:那輛列車是早上五點二十分,從網引站出發,同日七點四十分,到達津阪車站,對吧?
B證人:對。
A律師:證人是在哪裡,見到被告妻子的呢?
B證人:我在網引站上車,後來,音吉的老婆也走進了車廂。
A律師:你是否和她交談過呢?
B證人:說了兩、三句話。
A律師:被告的妻子,那時候是否拿著行李?
B證人:拿著。
A律師:那麼,你拿行李了嗎?
B證人:我沒有。
A律師:那你是空著手了?
B證人:對,我什麼也沒有拿。
A律師:被告的妻子手裡拿著的行李,是什麼樣子的?
B證人:我記得不太清楚了,好像是兩個小包裹。
A律師:被告的妻子,將包裹放在哪裡了?是座位上,還是上面的行李架?
B證人:是上面的行李架。
A律師:是被告妻子座位,正上方的行李架嗎?
B證人:是的。
A律師:但你怎麼知道,那個包裹,就是被告妻子的?
B證人:因為是在她正上方的行李架吧。
A律師:列車到達津阪車站的時候,車內大概有多少名乘客?
B證人:四、五十人吧。
A律師:列車到達津阪站的時候,你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先下車的吧?
B證人:是的。
A律師:根據被告妻子的證言,你是在網引車站要發車的時候,才飛奔上車的。你對此有異議嗎?
B證人:確實如此,我當時快要遲到了。
A律師:但這樣一來,證人豈非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上的車,而且,還是在津阪車站先下的車?
B證人:嗯,是的。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記錄)證人是否知道,常盤神社的長明燈,在晚上十一點以後,就會熄滅?
B證人:什麼?
A律師:證人是否知道,常盤神社的長明燈,在晚上十一點以後,就會熄滅?
B證人:我不知道,也沒那回事!那裡的燈是徹夜亮的。
A律師:為何證人沒提及,常盤神社的長明燈,是有著紅色玻璃罩的呢?
B證人:你問過我長明燈的顔色嗎?我僅僅是老實回答你的問題罷了。我沒有義務回答這以外的問題!
A律師:那好,我再問你一次……你是否知道,那盞長明燈的外罩是紅色玻璃?
B證人:知道。
A律師:所以,音吉的圍巾,其實不是紅的,而是白的。
B證人:但看上去確實是紅的,所以我就這樣回答了。
A律師:證人並不知道,那盞長明燈十一點後,就會熄滅吧?
B證人:沒有那回事!你這是胡說八道,是想要中傷我吧?
A律師:作為一名證人,你能否在宣誓的誓言面前,再說一遍:十一點以後,那盞長明燈仍然是亮的。
B證人:我發誓就是這樣。
A律師:你之前說,當晚你坐在了茶鋪陰影處的椅子上,但是那一晚,那家茶鋪既沒有椅子,也沒什麼葦簾。證人是坐在了─個虛無的椅子上嗎?
B證人:你問話的方式太無法無天了!我難道沒有說過,我是坐在葦簾陰影裡的椅子上嗎?我沒必要回答你剛才的問話。
A律師:你之前的證詞中說,自己是在三月八日前往津阪的時候,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車的。但你實際上,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吧,對不對?
B證人:我沒有必要回答。
A律師:我馬上就可以證明「常盤神社的長明燈,會在午夜十一點熄滅」這一事實。我們人類經常會有一些記憶錯誤,所以,隻怕你一直都沒有發現「常盤神社的長明燈會熄滅」這一事實。總之呢,請你好好想想,再回答問題。
B證人:我把這個忘了。確實如你所說,我想起來了,那一晚長明燈的確熄滅了。
A律師:那麼,是幾點熄滅的?
B證人:我不記得是幾點熄滅的。
A律師:是在行兇之前,還是行兇中或者行兇後?
B證人:這個……我也不記得了。
A律師:你那塊絕對正確的手錶,不是證明了是在行兇前熄滅的嗎?
B證人:我不記得我說過,我的表就是標準時間。
A律師:在常盤神社的院子裡,以及周圍的環境裡,除了長明燈以外,沒有其他的光源了。而事實上,早在案發前的午夜十一點,長明燈就已經熄滅了。如此說來,恐怕你的記憶又出錯了呢。你想必是靠著什麼別的光源,才目睹了整個行兇過程。請你好好思考,仔細回憶後再作回答。
B證人:啊,我想起來了!我是藉著月光看見的。
A律師:是這樣啊?但是,倘若你沒能憑藉著別的光源,看見整個行兇過程的話,你的證言可就自相矛盾了呢。話說回來,藉著月光看音吉的圍巾,為何會是紅的?
B證人:我記得它看起來是紅的。實際上也可能是白的。
A律師:(將臉轉向陪審席)早上五點二十分的火車,是從網引車站出發的第一班。根據被告妻子的調查取證書顯示,她在前往網引車站的時候,因為時間還早,所以,周圍沒有一個乘客。售票口開售的時候,也僅有十人左右。買票的時候,被告的妻子排在第三位,證人是最後一位買票的乘客。這樣一來,被告妻子的車票,和證人車票的號碼,應該差了十個數字以上,也就是說,被告妻子的車票編號,至少要比證人車票的編號,少了十個數字才對。在這條線路的終點站——津阪站,一號車的收票口,有一名員工值守。照常理,收票員會按乘客出去的順序收票,收票簿的記載,則會按照收票的順序。根據津阪站出示的收票簿,當天網引車站發往津阪車站的那輛列車的03143號車票,被記載在第三十二行上。該號碼的車票,按照當天網引車站的出票記錄本顯示,是當天第三個賣出去的一號列車的票,因此可以斷定,這就是被告妻子所持的車票。此外,同一輛列車在終點站——津阪站所回收的最後一張票號,是03158號,根據網引車站的出票記錄,這是當天一號列車賣出去的最後一張票,所以,這張車票的主人隻能是證人。那好,我再問一遍證人,根據以上所述調查取證,你確實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對吧?
B證人:我之前說過了,我是在網引車站上車的最後一名乘客。但我沒有說過,津阪站的收票簿上的記錄,絕對是按照收票順序記載的。總之,我是在被告妻子之前下車的。
A律師:證人曾經說過,自己那時沒有拿行李,是吧?
B證人:我的確說過。那時候我沒有拿任何行李。
A律師:就算是有人看見你拿著行李,你也堅持這個說法?
B證人:不會有目擊者的!不管是什麼人,都不可能看見什麼,根本沒有影兒的行李。
A律師:(翻看著桌上的記錄)證人將整個行兇過程,描述得很詳細啊,但是,你確定你是藉著月光看見的嗎?
B證人:的的確確就是這樣!因為我沒有注意到長明燈熄滅,所以,我根本忘記了那時候月亮已出來的事實。
A律師:(望向審判長,又轉向審判席)本辯護人認為,出於被告人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列舉出更多的反證。但我現在覺得,根據己提交的證據物件,其他的反證已經可以保留,或者說根本沒有必要了。因為我堅信,憑著剛剛提交給審判長的證據,本案最重要證人的證言,不僅僅被徹底推翻,而且,其他對被告不利的證言,亦都不攻自破,失去了攻擊力。
也就是說,證人之前陳述,自己是藉著月光,目睹了整個行兇過程。但本案是發生在二月二十五日,深夜十一點至十二點之間的,而二月二十五日那天,乃是舊曆的正月十六一一正月十六那天,月亮是淩晨零點四十分才出現的!這一點,可由我向審判長您提交的舊曆本來證明。並且,根據某某氣象台的檢渕報告,當晚直到月亮出來之前,都是個漆黑的夜晚。可我們的證人卻作證,自稱藉著還沒升出來的月亮的光芒,看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這就暴露了其證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本辯護人願以賭上我的業界名譽——我可以斷言:本案的真正兇手就是證人,並且,我當庭就予以告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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