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發生類似災難的可能性」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by 傑拉爾德‧斯特恩
2020-2-15 19:19
同時,我努力證明皮茨頓公司應當以艾伯凡礦難爲戒,改變其使用矸石堆築壩的做法。除了報紙、雜誌和電視報道中有關的艾伯凡礦難外,還有一份英國特別法庭(English Tribunal)發佈的艾伯凡礦難報告,這本該讓皮茨頓公司對矸石堆的危險性有所警覺。在1966年至1967年間進行了長達76天的聽證會後,該特別法庭於1967年7月發佈了這份報告。這份有關艾伯凡礦難的報告以15先令的價格公開發售,後來提價到3美元。皮茨頓公司從來沒去買一本。
卡米西先生在他的證詞中也認爲皮茨頓公司當時應該讀讀這份報告。他可以確定報告出版時他還沒有進入皮茨頓公司工作,他還在伊利諾伊州的一家煤礦公司,他形容那片土地一馬平川,「與西弗吉尼亞州缺少平地不同。」怪只怪卡米西先生身處地勢平坦的伊利諾伊州,因而難免沒注意到法院出版的艾伯凡礦難報告。但是他承認:「如果那個時候我在西弗吉尼亞州,我可能會有興趣去買一份報告。」
不過即使在卡米西先生擔任皮茨頓公司的總裁,又發生了水牛灣地區災難後,皮茨頓公司仍沒有表現出對艾伯凡礦難報告的興趣。事實上,我們在訴狀中指控皮茨頓公司主觀忽視吸取艾伯凡礦難的經驗教訓,即便如此,皮茨頓律師還是繼續認爲艾伯凡礦難與本案毫無關聯。斯泰克先生不斷反對我提出有關艾伯凡礦難的問題。他爭辯道:「艾伯凡礦難報告內容和結論與水牛灣地區災難的有關事宜沒有相關性。」他還補充:「我反對並斥責對方律師的自說自話,認爲水牛灣災難本可吸取艾伯凡礦難的教訓。」
不過,當我完成對卡米西先生的詢問時,斯泰克先生也已經開始考慮到艾伯凡礦難也許是與本案相關的。他問我們是否有多餘的艾伯凡礦難報告。就在艾伯凡礦難發生後的第6年,水牛灣地區災難後的第15個月以及我們提起訴訟後的第8個月,他們決定讀讀這份報告。
我也詢問斯波特先生是否瞭解艾伯凡礦難。他從未看過特別法庭出版的艾伯凡礦難報告,但他清楚地記得「朗德先生,我的朋友,也是國家煤礦局的一員」,曾經寄給他一份 「由國家煤礦局出版」的艾伯凡礦難報告。這份報告不同於國家煤礦局在礦難後發佈的《廢石堆和瀉湖》小冊子。
他們並沒有應我們的要求將這份報告提交給我們。斯波特先生解釋了原因。「這是一本私人冊子。我讀了它,但不記得怎麼處理它了。」他完全不知道把它放在哪兒了。
我們立即寫信給位於英格蘭的國家煤礦局,希望得到他們的艾伯凡礦難報告。國家煤礦局統管英格蘭地區的國營煤礦業。它回信告訴我們國家煤礦局根本沒有出版過有關艾伯凡礦難的報告。他們向我們介紹了特別法庭出版的大篇幅報告。可是斯波特先生在他的證詞中很清楚地提到,他的朋友朗德先生寄給他一份國家煤礦局的報告,而不是特別法庭的報告。
我們再次寫信給國家煤礦局,指出我們想要的報告是朗德先生寄給斯波特先生的那份。這個朗德先生的全名我們至今也不知道,但當時我們問國家煤礦局可否聯繫朗德先生看看那份報告到底是什麼。他們回答,如果我們付錢的話他們會照做,我們立馬同意了。
國家煤礦局的下一封來信對我們來講如獲珍寶。它詳細地引用了朗德先生的信件內容,其中回答了我們的疑問:
我向斯波特先生提供這些信息和具體內容是基於我們長期富有成效的友誼和互利互惠,特別是考慮到歐文·斯波特當時採取的一些做法可能會引發類似的災難,當時他在山上處理了大量的選煤廠廢渣與廢水。
這是一條爆炸性消息,直接證明斯波特先生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當時採取的一些做法可能會引發」另一場類似艾伯凡的災難。
我們在回信中要求國家煤礦局給我們寄來朗德先生信件的複印件,但他們拒絕了。我們有的只是他們包含朗德先生引語的信件。由於這封國家煤礦局的信件只是傳聞,不能在審判時作爲證據。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表明國家煤礦局準確引用了朗德先生的話。我需要朗德先生證明他自己的信件或國家煤礦局的引語是真實的。
但是朗德先生身處英格蘭,我們的法庭無權要求他來美國作證。我猜想,除非他可以找到辦法解釋信件內容,爲他的朋友斯波特先生開脫,否則他不會主動來美國作證。朗德先生在寫信給他的老僱主國家煤礦局時,可能以爲他在回答皮茨頓公司的詢問。國家煤礦局引用了他信件的開頭:「皮茨頓公司這次提出了法律質詢,看來是在某些事情上存在誤解的。」要是他知道這些問題是來自起訴皮茨頓公司的原告們,我很懷疑他是否會如此坦誠。
或許我能讓斯波特先生承認朗德先生信件所述屬實。我再次要求斯波特先生進行宣誓作證。這一次,我利用朗德先生陳述的事實問了他許多問題。斯波特先生一一否認。我別無選擇,只能去證明朗德先生信件的真實性。
我們的聯邦民事訴訟程序(Civil Procedure)規則中有一條極少使用的程序,名爲調查委託書(letter rogatory),允許對身處國外的證人進行筆錄。調查委託書是由我國國務院轉交給另一個國家國務院的正式詢問信函,要求外國國家政府安排其公民回答特定問題。這是一份聽起來極好的信函——「美利堅合衆國總統發送給英國司法機關的問候。」
我必須向霍爾法官申請取得調查委託書。我以訴方的身份向法官提交了一份我將對朗德先生進行提問的清單,並附上了國家煤礦局寄給我們的信件副本。這樣,即使我沒有取得調查委託書,或朗德先生之後澄清了他的信函,至少我可以利用這文件告訴霍爾法官,斯波特先生的朋友朗德先生曾經說過什麼。霍爾法官很快簽發了調查委託書。
邁克·懷特在法庭正式文件中發現了這份調查委託書,並在《查爾斯頓報》上寫了一篇文章——「水壩案件將求證英國人」,這件事隨之公之於衆。現在查爾斯頓市的人們也知道朗德先生認爲斯波特先生「當時採取的一些做法可能會引發類似的災難」,就像艾伯凡礦難一樣。
我將霍爾法官簽署的調查委託書連同我們的問題發給國務院的特殊領事事務辦公室。他們將它交給「合適的駐外事務處,由他們通過外交通道遞交給他國的司法部門。」幸運的是,比起非英語國家,和英國打交道就容易多了,因爲不需要翻譯。設立在倫敦的美國大使館將我們的調查委託書轉交給英國外事部門,由其遞交給英國高等法院。他們指派了一名法務專員,向朗德先生提出我們的幾個問題。我只是想朗德先生證明國家煤礦局信件裏引用他的話是真實的,這樣我就能把這封信呈交給陪審團,並在審判時交叉詢問斯波特先生中使用這封信。
我們聘用了一名英國事務律師,通過英國高級法院傳遞我們的調查委託書。在英國,律師分爲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事務律師與客戶打交道但是很少出現在法庭上。他們和我們的辦公室律師很像,向客戶就法律問題——遺囑、離婚、商業問題、稅務、公司合併等提供意見。而出庭律師一般不與客戶直接對話,除非通過事務律師。他們只在案件進入法庭審理時介入。他們的職責與我們的出庭律師和上訴律師相似。
當我們正式詢問朗德先生時,我們聘請的的英國事務律師建議再聘用一名出庭律師保障我們的權益。我們接納了他的意見。皮茨頓公司也同樣聘用了出庭律師。最終,朗德先生回答了我們的問題和皮茨頓公司的交叉詢問問題,並記錄在案。我猜想朗德先生是在盡力爲他的信件開脫。例如:
我當時以爲,這些問題是皮茨頓公司的律師們……提出的……於是,既然他們對一切都瞭如指掌,我也就沒有特別在意我寫的那封信的內容,我也不知道那封信將被用於何種用途。要是他們按通常做法事先通知了我,我也知道這封信的目的,那我就不會出具這麼一封信了。
但在朗德先生這一輪,我們已經是贏家了。我們在郎德先生這裏已經贏得幾分。霍爾法官瞭解了朗德先生在律師到來之前說過的話。可能查爾斯頓的部分陪審員也從《查爾斯頓報》上獲知朗德先生曾經警告過斯波特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