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書面和解方案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by 傑拉爾德‧斯特恩
2020-2-15 19:19
既然我已經獲得原告的授權,我便坐下來起草了一份書面和解方案發給皮茨頓公司。我之所以用書面的方式提出和解方案,是希望我們的立場更有可能直接以文字的方式向皮茨頓管理層表達。我想斯泰克先生會向皮茨頓公司彙報我們的和解方案,但如果我只是口頭上提出和解建議,他可能會用自己的話進行總結然後彙報。但如果我是以文字的方式提交,他可能別無選擇,只能將副本轉交給皮茨頓公司。
起草這份書面方案十分困難。我明白這份建議書必須要有足夠的說服力,才能使皮茨頓公司與我們展開嚴肅的和解討論。我不能只是提出6400萬美元的賠償。雖然大家都知道我們並不指望實際獲得那麼多補償,但我也清楚現在提議的任何金額都將成爲我們能設想的最高數額。因此,我不想把上限定得太低。
更爲棘手的問題是定多少的最低金額纔算對原告公平。布萊德估計我們的原告總共損失了約100座房子,600多名原告的實際個人財產損失的可證實確切金額約爲250萬美元,這還不包括我們可能獲得的精神損害補償。但我還是不知道應該向皮茨頓公司索要多少賠償金。
我們中很多人認爲800萬美元抑或600萬美元就是不小的勝利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律師常常遵循可證實損失的幾倍金額作爲痛苦和折磨的賠償金。800萬美元包含550萬美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這已是250萬美元可證實財產損失的兩倍多。若是600萬美元,精神損害賠償則爲350萬美元,也幾乎是我們可證實財產損失的1.5倍。
根據他在過失案件中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巴德· 謝伊向我指出了想要確定一個合適的和解金額的難度所在。例如,你認爲「你的案子值250萬美元賠償金,但是被告原本想要賠償400萬美元,這樣250萬美元就不是一個好的和解金額。不過,你永遠不會知道被告會提出多少金額的賠償,所以從原告的角度,250萬美元可能是一個好的和解結果。可你還得考慮陪審團。如果陪審團會裁決800萬美元,那250萬美元就不是好的和解結果,被告願意出的400萬美元也太低了。另一方面,如果陪審團只願意裁定100萬美元,遠遠低於你對案件的預期,那這100萬美元也算得上好的和解結果。但是當你進行庭外和解時,你也不能確定陪審團就不會裁定800萬美元,那麼你就不能默認案件就是250萬美元,而應該儘量爭取最高的金額。」
在本案中,妥善的和解金額應當能爲每一名原告提供足夠的資金用來建造和裝修新房子,爲家人買衣服,並有富餘的一部分作爲儲蓄,爲將來看病和孩子教育做準備。和解總金額還應能讓大家感到他們確實給了皮茨頓公司一記教訓。
我正在糾結於和解金額時,接到了一通來自緬因州總檢察官辦公室的電話。他們已經決定幫助緬因州的環保主義者阻止皮茨頓公司取得在緬因州東港修建煉油廠的許可。他們想知道皮茨頓公司可能支付給我們原告的損害賠償金,這樣的話,假如一艘遊輪在東港水域沉沒,他們就可以判斷皮茨頓公司是否有經濟能力對發生的損害進行賠償。
這通電話提醒了我,一份合理的和解金額,還應當包含對原告放棄訴訟本身的補償,因爲放棄訴訟意味着皮茨頓公司在緬因州建造煉油廠的嘗試將免於受到訴訟案件的影響及波及。如果我們的案件在審判前達成庭外和解,皮茨頓公司就可以避免因公開審判造成的負面宣傳,也就不會有陪審團來認定皮茨頓應該爲水牛灣地區災難負責。因此,在西弗吉尼亞州的庭外和解可能成爲皮茨頓公司在緬因州的利好消息。
事實上,我甚至想,妥善的和解方案是否也該包括支付給我一定費用,作爲對我放棄繼續追究此案的權利的補償,當然我知道自己不該這麼想。我深知經歷一場冗長、折磨的審判會在諸多方面損害原告利益。但我還是禁不住幻想,如果進入審判階段,作爲首席律師的我就會每天被國家新聞媒體報道,對於個人也是重大的宣傳。電視新聞甚至會邀請藝術家爲「倖存者之律師」畫一幅素描。我剛剛在《紐約時報》上閱讀了一篇有關「巡迴律師」的文章,講述克拉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注25在數年中游歷不同地區,接手各種著名的案件。從兒時起他就是我的偶像。正是他的生平事蹟引導我考慮成爲一名律師。這篇文章讓我意識到我有多麼渴望接手本案,成爲另一個克拉倫斯·丹諾。我努力不讓這些亂七八糟的想法分散我對原告們應擔負的責任,但這並不容易。
此外,我還意識到自己不捨本案結束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爲結束本案意味着我又要回到常規的律師執業中。我深深懷疑自己是否還能碰到如此有意義的案件。這起案件已經成爲我生命的一部分,讓我在除卻睡眠外的其他所有時間裏都充滿激情和使命感。我知道,在那必須和水牛灣案件說再見的時刻,這股在心中衝撞着的對法律執業的激情也會離我而去。我完成了我們的和解方案。我寫到,我們要求總金額3250萬美元的和解條件,包括所有實物和個人財產損失、不法致死和心理折磨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我沒有告訴皮茨頓這個金額如何得來。無科學性可言,6400萬美元的一半,再加上50萬美元讓賠償金看起來不僅僅是6400萬美元的半數。
我還補充到,如果皮茨頓公司願意退一步,承認其對此災難負有責任,我們願意放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但我並沒有放棄太多。鑑於皮茨頓公司的保險政策並不包括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所以它是不會同意任何包含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和解方案。如果我們想和皮茨頓公司和解,就只能獲得補償性損害賠償金。但在我們的和解方案中,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包含了接近3000萬美元的精神補償,因此也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意思。
如果案件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了結,我們同意降低我們對禁令性救濟(in junctive relief)注26的要求。在我們的訴狀中,我們申請了禁令,請求禁止皮茨頓公司繼續在西弗吉尼亞州、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亞州所有礦業工廠的任何有關矸石堆和水壩的操作。在我們的和解提議中,我們提出可將這項禁令限定在皮茨頓公司在西弗吉尼亞州洛根縣的工廠執行。由於我們的案件是基於皮茨頓公司位於洛根縣的水壩坍塌,這是我們實際上能期待實施禁令的最大範圍了。
爲了這份和解方案,我足足傷了好幾周的腦筋。一旦寄出它,我就可以暫時放下它,因爲接下來事態如何發展我就控制不了了,我可以繼續下功夫證明皮茨頓公司犯有主觀放任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