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現有的水壩該怎麼辦?」 -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 其他 - 免費小說 - 冰楓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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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現有的水壩該怎麼辦?」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by 傑拉爾德‧斯特恩

2020-2-15 19:19

下一個證人是羅伯特·萊納克。《紐約時報》曾引述過他關於皮茨頓公司應當爲災難承擔責任的言論。我希望讓萊納克先生宣誓承認說過此話。但他不承認,反而出具了他寫給《紐約時報》的信函,其中否認他說皮茨頓公司有責任。我沒有告訴他,我手上有報社記者對他們當時對話的記錄。必要時,我打算讓記者在法庭上作證,如同摩斯·麥克吉一樣,從衣服口袋裏掏出這份筆記。不過萊納克先生還是對我們有用處的。

鑑於他是皮茨頓公司的首席高級公司律師,我決定問他兩條《聯邦煤礦健康與安全法案》下的特定安全標準。從此案一開始,我就努力想證明皮茨頓公司在災難發生前就違反了這些安全標準,他們自己對此也知曉。一條標準規定:「矸石堆不能用來阻斷排水或蓄水。」我認爲三號水壩違反了這條標準,因爲它是矸石堆,阻隔了中部支流的水流,當然也起到了蓄水的作用。另外一條安全標準規定:「如果一座用於截流或沉積淤泥的水壩可能有危害性,它必須是實體建築,且每個星期至少檢查一次。」我認爲三號水壩也違反了這條標準,因爲它沉積淤泥,攔截了選煤廠排放的廢水,阻斷了溪水。潰壩造成的災難證明了它的危害性,它不是實體建築。同時,皮茨頓公司承認沒有對其進行一週一次的例行檢查。

另外,皮茨頓公司辯稱他們沒有違反安全標準,因爲三號水壩不是一座真正的水壩。

他們稱它爲「堤岸」,「蓄水池」,或者「作爲濾水系統的可滲透蓄水池」。 卡米西先生耐心地向我解釋:「在煤礦業的術語裏,我們從來不把那種類型的建築稱爲水壩。」他們還表示這座「堤岸」也不是矸石堆。他們認爲唯一的矸石堆是沿着谷地一側的廢物堆,並不會橫跨谷地。

我問萊納克先生,是否有人曾就這些特定的安全標準詢問過他的意見。他用祈求的目光看向斯泰克先生,顯然希望他能站出來保護自己,避免回答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是合情合理的,斯泰克先生讓他作答。萊納克先生記得有與布法羅礦業公司無關的人曾經向他徵詢過意見,「但是我不記得是在災難發生之前還是之後。」

我步步緊逼:「你還能想起其他人嗎?」

他轉過去和斯泰克先生交談了一會兒,沒有記錄在案,我也聽不到。但他依然迴避我的問題,顯然是覺得我可能違反了律師與當事人保密特權(a lawyer-client privilege)注19。斯泰克先生告訴他,他可以「指認那個人」。萊納克先生接着回答:「是有另外一個人。」但是他不告訴我姓名,至少沒有主動提及姓名。

「先生,那個人是誰?」

「D.S.達索維奇。」

「什麼時候?」

「在那(災難)發生之前。」

這是個不可思議的回答,直接表明皮茨頓公司與此災難有牽連。這是皮茨頓公司首席法律顧問的證詞,說明達索維奇先生在災難發生前曾經向他詢問過有關特定聯邦安全標準的意見。這些安全標準禁止使用矸石堆蓄水,並禁止建造非實體建築的水壩攔截。我事先有向皮茨頓公司要求過有關此事的文件副本,但他們從未提交任何相關文件,顯示達索維奇先生曾向皮茨頓律師諮詢過這些標準。如果真有這樣一份文件,就能決定性地表明不單單是達索維奇先生和布法羅礦業公司,連皮茨頓公司也知道三號水壩違反了特定的聯邦安全標準。

現在我要着手兩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儘量拿到達索維奇先生詢問意見的書面記錄。如有可能,我想證明皮茨頓公司還有一些文件尚未提交。另一方面,也就是更重要的是,我要引導萊納克先生表明,達索維奇先生並不是向他詢問任何法律意見,這樣一來,皮茨頓公司就不能以律師與當事人的保密特權要求文件保密了。我猜想萊納克先生會盡力爲自己撇清關係,表明自己在迴應達索維奇先生提出的問題時沒有任何不當,因此引導他往我想要的方向並不難。

經過多次試探和詢問,萊納克先生證實,1971年6月達索維奇先生的詢問已記在備忘錄中。他拒絕準確地說明詢問的是哪些安全標準,然後補充說:「我說那些是問題,但其實更準確來講是一份包含他對新標準的意見(認識、理解)的備忘錄,這些標準剛於1971年5月22日頒佈。儘管其中包含很多問號,但我不覺得是詢問,而是他在發表意見。」

雖然備忘錄中使用了問號,但萊納克先生並不想承認達索維奇先生問過他問題。這倒爲我留下了餘地,我必須證實達索維奇先生並不是尋求法律建議。

問:他實際上並沒有向您進行法律意見的諮詢,對嗎?

答:他並未得到任何諮詢回覆,我記得是這樣的。

問:您覺得他是不是在尋求法律建議呢?還是,您剛纔說的,您並沒有給他提供諮詢回覆,從這一點已經非常清楚的是,他也並未尋求法律建議?

答:我感覺他沒有諮詢的意思。

我向斯泰克先生索要這份文件的複印件。斯泰克先生答道:「事實上,萊納克先生也不知道的是,你手頭已經有那份文件了。」斯泰克先生認爲我手頭早就有萊納克先生說的文件。我對文件相關信息如此窮追不捨,他卻沒有站出來保護他的證人和皮茨頓公司,原來是因爲他並不知道我的用意。我很快向斯泰克先生證明我沒有這份新文件,他便說:「我們會對此事進行周全的考慮。」但是太遲了。萊納克先生已經切斷了皮茨頓公司試圖對備忘錄行使律師與當事人保密特權的後路。如果這份備忘錄仍然存在,他們現在就要提交。

最終,皮茨頓公司將這份文件的複印件交給我,這是1971年6月2日達索維奇先生交給萊納克先生的備忘錄,事關法案77.215(e)章的聯邦安全標準,禁止使用矸石堆阻斷排水或蓄水。水牛灣地區災難發生前9個月,達索維奇先生曾向皮茨頓公司法律顧問萊納克先生致函,內容如下:

羅拉度工廠將工廠排放的廢水抽到中部支流谷地。谷地已被矸石堆積而成的水壩阻隔,這樣固體物質可以沉積下來,乾淨的水流可以滲透,慢慢流出。這些現有的水壩該怎麼辦?

萊納克先生對此從未有過答覆。

現在我們有了書面證據,表明皮茨頓公司的法律顧問在災難發生前就知道中部支流上有一座「現存的矸石堆積而成的水壩」,違反了特定的聯邦安全標準。這份備忘錄證明了皮茨頓公司知法犯法。

萊納克先生同時證實,他被斯波特先生推舉爲煙煤運營商協會委員會的委員,作爲皮茨頓公司的代表,對這些安全標準提供煤礦業的相關意見。在開始問詢前,我對此毫不知情。事實上,在案子一開始,我就提出需要相關文件,但是從未收到表明萊納克先生與這些安全標準有關係的文件。萊納克先生的證詞迫使皮茨頓公司進行更加細緻的調查。

就在對萊納克先生進行證詞取證的幾個星期後,皮茨頓公司怯怯地承認他們的檔案裏有一大堆有關安全標準的文件。這些新文件提供了有力的書面證據,表明皮茨頓公司在參與那些安全標準的起草後,明知故犯。

皮茨頓公司交給我的文件中還是遺漏了一部分。我猜想其他的文件可能更多地揭露皮茨頓公司和萊納克先生直接參與了這些標準的起草。所以我致電位於華盛頓的煙煤運營商委員會,要求查看有關這些標準的文件。他們並不情願和我合作,摻和進這場針對皮茨頓公司的法律訴訟案。但是他們知道我可以申請法律傳票,迫使他們交出文件,所以他們就讓我過去了。我影印了許多他們的文件,然後又要求萊納克先生、斯波特先生和達索維奇先生重新宣誓作證。

在第二次激烈辯論中,萊納克先生又一次讓我吃驚。他辨認出我從煙煤運營商委員會獲得的一些手寫筆記出自他手。原來煤礦業主曾爲抵制這些安全標準(即禁止使用矸石堆蓄水)做了最後一搏,萊納克先生個人也與礦業局進行了口頭爭辯。但是萊納克先生的爭辯和煙煤運營商委員會所做的努力都失敗了。1971年5月22日,礦業局將它確定爲強制執行的安全標準。兩個星期後,萊納克先生從達索維奇先生處瞭解到,皮茨頓公司位於中部支流的「矸石堆築成的水壩」違反了這項特定的安全標準。

挖掘出的這項信息和其他皮茨頓公司員工證詞中披露的事實需要幾個月後才公之於衆。儘管霍爾法官否決了皮茨頓公司在公衆視線前藏匿這些文字記錄的企圖,皮茨頓公司仍然有權在公開記錄上進行拖延。因爲每個皮茨頓的證人要查閱通過打字機完成的記錄,對於不當之處可以要求修改。法院書記員必須等皮茨頓公司在程序上耗完時間,纔可以提交這些文字記錄。

我很高興,就讓皮茨頓公司慢慢處理推遲這些筆錄的公開呈報的事情吧。這些表明皮茨頓公司不計後果的事實很快就要被公之於衆,我希望這一點給皮茨頓公司製造了一些壓力。或許皮茨頓公司會與我們庭外和解,來阻止這些筆錄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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