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它們不是用來賣的」 -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 其他 - 免費小說 - 冰楓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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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它們不是用來賣的」

正義永不決堤:水牛灣慘案 by 傑拉爾德‧斯特恩

2020-2-15 19:19

到初夏的時候,聯邦政府爲倖存下來的人們提供了免租金的拖車用於居住,那些拖車被匆匆地安置在政府所能找到的任意平地上,形成一片片營地。起初,那些拖車被人們視爲「天賜之物」,親人們至少可以再次住在同一屋檐下了。但這也是僅對規模較小的家庭來說的,由於拖車實在太狹小,大一點的家庭只能分開住——丈夫和兒子們住一輛,而妻子帶着女兒們住另一輛。

然而,對那些情緒尚不穩定的生還者而言,拖車組成的營地很快令他們覺得如同置身集中營一般。由於拖車是任意分派的,來自各個煤礦營地的人們很難再跟以前住在他們隔壁的親朋鄰里們在一起了。一位生還者向我抱怨道,「我們住的拖車所在的營地沒有一個跟我們熟識的朋友,儘管我們就住在水牛灣上游,離原來的住處幾英里之外的地方,我們仍覺得如同住在一塊陌生的土地上。」

夏季灼熱的驕陽開始炙烤着拖車,人們很快將其視爲新的敵人。他們都說白天忍受着酷熱的拖車(很快人們開始管它叫「烤箱」)的炙烤,而晚上下雨時,雨水打落在扁平的錫制車頂上,就像敲鼓一般不停地叮咚作響,他們說那時他們只好在車裏來回踱步,感覺如同「被判刑的囚犯」。

在人們在拖車營地裏備受煎熬的時候,我們也在加緊開展法律訴訟代理事宜中所必需的法律調研。在我們向法院提交起訴書(file the complaint)(這標誌着訴訟的正式啓動)之前,還有許多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和解答。

最直接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應該告誰,是布法羅礦業公司還是皮茨頓公司?去洛根縣的州法院對布法羅礦業公司提起訴訟是不存在什麼困難的。地方檢察官曾向我透露,在州法院律師可以耍一些在聯邦法院沒法得逞的伎倆。但是如果我們想要在煤礦公司的地盤上起訴它,恐怕不會輪到我們施展什麼伎倆,而是會有伎倆施展到我們頭上。因此,我們決定想辦法將案子打到聯邦法院,在那裏打官司,對我們來說會更自如。

我們也考慮過在我們律所總部所在的華盛頓起訴。如果我們主張大壩垮塌是由於皮茨頓公司對聯邦法律的觸犯,就能在華盛頓起訴。我們也考慮過到在皮茨頓公司的總部所在地紐約起訴,我們認爲皮茨頓對紐約的陪審團的控制可能不如它對西弗吉尼亞州的控制強。然而通過法律調研我們發現,皮茨頓有權將在華盛頓或紐約起訴的案件移送到西弗吉尼亞州去審判。

因此,我們決定將案子訴至西弗吉尼亞州的聯邦法院——確切地說,是西弗吉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但是我們還需要確定將案子提交到南區內的哪個城市。現在幾乎每個聯邦法院都有不止一名法官。案件將根據提交的順序依次分配到每名法官手上。這意味着,原告很難通過選擇提起指控的地點來挑選負責審判其案件的法官。然而,在西弗吉尼亞州南區,還是有在一定程度上挑選法官的可能。西弗吉尼亞州的亨廷頓市只有一位聯邦法官,西德尼·L.克里斯蒂。而西弗吉尼亞州的查爾斯頓市則有兩位,分別是丹尼斯·R.納普法官和K.K.霍爾法官。如果我們在亨廷頓起訴,肯定是由克里斯蒂法官主審案件;而如果我們在查爾斯頓起訴,該市兩位法官中的任何一位都有可能負責該案。

考慮到克里斯蒂法官已經幹了八年的聯邦法官,我們便開始收集和翻閱他的判決意見。律師在面臨類似情況時,最先會着手開始的工作之一就包括找出以往主審法官在類似案件中所表達的意見。這是一項極其耗費時間的法律調研工作,因爲法庭的判決意見在案例彙編中是根據案件名稱進行檢索的,並非依據某個法官的姓名來檢索。

這個難題,我早在從法學院剛畢業不久時就碰到過。1962年密西西比大學發生暴亂的那個星期天注5,我到司法部工作。當時司法部正在幫助詹姆斯·梅雷迪斯,促使其成爲密西西比大學歷史上的首位黑人學生。肯尼迪總統計劃通過全國廣播電視做一次兩小時的演講,呼籲密西西比州公民遵守美國聯邦憲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並避免使用暴力。他打算在他的演講中援引來自密西西比州的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著名大法官盧修斯·昆圖斯·辛納圖斯·拉馬爾的觀點。肯尼迪總統對拉馬爾大法官非常瞭解,他的普利策獎獲獎著作《當仁不讓》中專門用了一章介紹拉馬爾。拉馬爾大法官是一個著名的南方人,他在南北戰爭之後做了大量工作,致力於彌合南方與北方之間的差異。因此,肯尼迪總統演講稿的撰稿人之一要求我們通讀拉馬爾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作出的全部判決意見,從中甄選一些總統在演講中可以用得上的語句。爲了翻閱那些判決意見,那個星期天我就坐在司法部圖書館五層空蕩的房間裏,費力地翻查着最高法院的判例彙編(report),從中挑出拉馬爾大法官曾作出判決意見的案例。令人鬱悶的是,等我找到能用於演講的適當案例和精彩表述時,已經趕不上演講了,而總統最終在演講中還是提到了拉馬爾大法官的事例。

我們指派的律師助理則有更充足的時間來翻閱克里斯蒂法官的判決意見,最終他們查到克里斯蒂法官曾經寫過一份判決意見,允許某個受侵害的人以一家公司對其造成侵害爲由,起訴該公司的唯一股東。這在法律上被稱爲「揭開公司面紗注6」。很少有人在司法實踐中支持這一制度。根據起源於英國並在美國被繼承下來的公司法精神,在公司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公司法通常對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股東實行免於被訴保護。因此,如果通用汽車對你造成傷害,你可以起訴通用,但不得起訴擁有50%通用普通股的喬·瓊斯。

爲了將案子訴至聯邦法院,本案中西弗吉尼亞州的原告們必須要起訴外州的皮茨頓公司。但是要起訴布法羅礦業公司唯一的股東皮茨頓公司,他們就必須要刺穿布法羅礦業公司的面紗。因此,主審案件的法官是否能像克里斯蒂法官那樣,認爲有必要在個別案件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對本案來講至關重要。

考慮到實踐中「揭開公司面紗」極少獲得支持,除依據皮茨頓公司與西弗吉尼亞州的原告州籍不同注7的理由起訴之外,我們也在探索其他可以起訴皮茨頓公司的方法。如果一項訴訟涉及聯邦問題(federal question)注8,即使該案件不存在原、被告州籍不同的情況,也可能會被移交到聯邦法院。所以,我們考慮提出皮茨頓公司違反了聯邦的《通航河道法案》,污染了一條可通航的河流,由此使本案觸及聯邦問題。但是,這將使原本已經很複雜的案件變得更爲複雜,實屬不必要。另外,雖然皮茨頓公司確實造成了觸犯了聯邦法令的後果,但其本身並不存在該層面的過錯。

因此,我們決定冒險一搏,僅依據州籍不同的訴由將皮茨頓公司作爲唯一被告,寄希望於能夠說服法院揭開布法羅礦業公司的面紗,但求等法院需要做出這項決定時,我們能夠提供足夠充分的事實,說明皮茨頓公司在這一災難中應當承擔的責任,確保法院不會拒絕向數以千百計的受害者提供聯邦司法救濟。

我們也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來研究西弗吉尼亞州的法律。這是因爲,即便我們能夠將案子留在聯邦法院,法官仍有義務就本案事實適用西弗吉尼亞州的法律。當第一次得知該州的法律就因他人導致的死亡設有11萬美元的賠償上限時,我感到異常的震驚。許多州的賠償上限要比這高得多,甚至有的州不設上限。例如,紐約州就沒有法定賠償上限。一名紐約州的居民如果不幸死於飛機失事,其家人可能獲得高達200萬美元的賠償;而同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一名西弗吉尼亞州居民身上,則其家人最多隻能得到11萬美元的賠償。因此,我希望能找到繞開該意外致死賠償上限規定的辦法。

我們也翻閱了西弗吉尼亞州的相關判例,用來確定向皮茨頓公司追究「懲罰性損害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的標準。在被告的行爲不僅僅是粗心或疏忽的,而是達到了故意、惡意或不計危險後果(reckless)注9的程度的案件中,原告不但可以請求獲得「補償性損害賠償金」(compensatory damages),補償其所遭受的損失,還可以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其作用是懲罰被告並對被告和其他人的再次侵害原告或他人的行爲形成威懾。

如果原告僅能夠證明皮茨頓公司的行爲是疏忽的,那麼他們僅能夠獲得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們還不如現在就去皮茨頓公司設立的理賠登記處領取皮茨頓公司給予的賠償,犯不上在判決作出前等上好幾年,不僅不能立即拿到錢,最終獲得的賠償還要拿出一部分用於支付律師費。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我們能證明皮茨頓公司的行爲是不計危險後果的,並由此取得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那麼人們選擇起訴將比與皮茨頓公司和解要來的划算。這種局面對於原告來說確實是左右爲難。有些已經跟我們簽了聘用協議的人很快又決定不再等下去,覺得自己也等不起未來難以確定的判決結果,他們最終接受了皮茨頓公司提供的補償。

幸運的是,很多原告並沒有緊迫的用錢需要。事實上,他們並沒有太多可以花錢的地方。山谷地區正在籌劃建設一條新的寬闊公路,在這條公路規劃好線路以前,人們還沒法在山谷裏重建新的家園。因而,多數原告仍舊住在政府提供的免租金的拖車裏。聯邦中小企業管理局也在向受災的人們提供便捷的貸款,能夠幫他們暫解燃眉之急。如果沒有聯邦提供的住所和財物資助,恐怕大部分(即便不是全部)原告已迫於生活壓力草草與皮茨頓公司達成和解,接受皮茨頓願意給付的任意數額的賠償金。

另外,皮茨頓公司對受害者僅提供金額極低的和解賠償金的做法也幫了我們的忙。皮茨頓公司大張旗鼓公開宣佈的第一筆和解金,是向一位在災難中失去一處六居住宅的公司僱員做出的,額度僅爲4000美元。顯然人們現在已經清楚地意識到,儘管皮茨頓公司會向所有向其提出索賠的人支付賠償金,但賠償金的數額簡直是低得驚人。在夏天的幾個月裏,我一直在查理的加油站對客戶們進行訪談,在這期間我經常聽到有人抱怨他們在理賠登記處受到不公正的對待,並且皮茨頓公司堅持每人應就其所有損失列明一張完整的清單,這給索賠的人們造成了很大不便,不用說,很多人會因此遺忘不少東西,而即便他們最終列清了全部損失的財物,皮茨頓公司能賠給他們大概也就是他們想要的賠償金額的一半。

皮茨頓公司在其發佈的多次公開聲明中也開始自我辯解,主張即使是皮茨頓公司而非上帝有過錯,即使是皮茨頓公司而非布法羅礦業公司應作爲適格的被告,皮茨頓公司的行爲也不構成疏忽,更談不上不計危險後果。這也是水牛灣災難發生三個月之後,皮茨頓公司總裁尼古拉斯·T.卡米西在參議院作證言時所持的立場:「堤壩是由經驗豐富的煤礦工人建造起來的,其建造完全符合多年以來西弗吉尼亞州及其他地區建造同類蓄水池所採用的方法和技術。」

但是憑「行業慣例」作爲辯解並不能成爲皮茨頓公司免責的合理事由。在我們對不計危險後果的行爲區別於過失行爲的法律標準進行調研時,我們的一個暑期助理偶然發現了一則由西弗吉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於1926年作出的判例。該案也是由一座阻塞河流的矸石堆在雨季潰塌所致的,與水牛灣災難事件有着驚人的相似點。那座矸石堆跟當時西弗吉尼亞州的許多其他矸石堆一樣,還在燒着。雨水導致燃燒的矸石堆發生爆炸,然後奔瀉而下衝進山谷,掩埋了一幢房子和七名居民。煤礦公司提出「不可抗力」作爲免責事由,並且他們辯稱公司橫跨水流建造矸石堆的行爲僅僅是遵循正常的行業慣例。聯邦地區法院沒有采信不可抗力的抗辯,同時也裁定行業慣例不構成合理抗辯。法院認爲,如果每家煤礦公司都實施了不正當的行爲,那麼所有煤礦公司均有過錯;某一家公司聲稱它不比其他公司存在更嚴重的過錯並不能構成合理的抗辯理由。

隨後,陪審團也做出了對煤礦公司不利的裁斷注10,公司提起上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第四巡迴法院(the Four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級別居於聯邦地區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的法院,維持了地區法院的判決,並作出如下判決意見:

將廢物廢料堆放到河道中阻塞天然的水流,使水流積蓄在廢料堆之後,並放任廢料堆持續燃燒數年的行爲,很顯然構成過失。

這則判例的發現真是激動人心。如果該煤礦公司沒有提起上訴,我們恐怕很難發現它。地區法院的判決意見通常很少公佈,但是上訴法院的判決則全部公佈。另外,地區法院的判決意見即便公佈了,也對其他地區法院的法官不產生拘束力;而上訴法院的判決則對該上訴法院轄區內所有地區法院均有拘束力。因此,上述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意見將對水牛灣地區的管轄法院——西弗吉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產生約束力,當然前提是我們能把案子打到聯邦法院。

在多年的訴訟經歷中,能找到與案件事實幾乎完全一樣的先例的情況實在是鳳毛麟角。律師們總是不斷地搜尋這樣一個先例,但卻總是發現所找出的任何先例總是與案件事實或多或少有出入。假如某鐵路公司的火車撞死了一頭穿越鐵軌的奶牛,爲此你找到一個先例,如果法院要求該同一鐵路公司因其在同一穿越地點撞死另一頭奶牛作出賠償,對方律師會主張另一頭奶牛的顏色與這頭奶牛不一樣。可是本案中,我們卻找到了顏色相同的奶牛——經西弗吉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裁斷並經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維持的、發生在西弗吉尼亞州的另一起矸石堆潰塌災難事件。最起碼,憑藉這則先例,任何不可抗力或行業慣例的抗辯意見都是站不住腳的——我們也就可以依據過失來主張賠償。不過,前述先例並沒有認定煤礦公司的行爲構成不計危險後果,而是僅構成疏忽。

在起草起訴書(complaint)的過程中,幾份聯邦政府披露的有關水牛灣災難事故原因的報告也使我們頗爲受益。其中一份由威廉·戴維斯撰寫的報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自從威爾士艾伯凡發生的一起災難性的矸石堆垮塌事故以來,戴維斯先生已對美國的多個矸石堆做了深入調查。

艾伯凡礦難發生在水牛灣災難事件大概六年之前。1966年10月21日早上9點15分,在威爾士的艾伯凡,一座大型的廢煤渣矸石堆(或根據英國當地的說法,稱之爲「廢渣堆」)由於暴雨而鬆動,並沿着山坡往下傾瀉,迅速地掩埋了附近的兩幢房屋,穿過一條運河,淹沒了一條鐵路的路堤,最後吞沒、毀掉了一所小學和另外十八幢房屋。最終,矸石堆移動了2000英尺,導致144人死亡,其中包括116名兒童,絕大多數年齡在七至十歲之間。

艾伯凡礦難發生之後,由於大量無辜兒童不幸罹難,這件事故立即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的沃爾特·克朗凱特在1966年10月21日的晚間新聞中對事故做出瞭如下報道:

艾伯凡是威爾士地區一個從事煤礦業的村莊。礦業開始在威爾士出現時,它給那裏帶來了就業機會,也帶來了醜陋和恐懼——醜陋源於堆積成山的礦業廢渣,恐懼來自那些礦山可能在任何時間、毫無徵兆地崩塌並奪走人們的生命。今天,在艾伯凡,恐懼變成了不爭的現實。

緊接着是來自艾伯凡現場實錄的報道: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規模最大的援救行動正在艾伯凡地區展開,然而災難的恐慌也在隨着時間的推移愈發顯現出來……

悲劇在今早剛過9點不久、學生們剛在教室裏坐下時發生。猛烈的大雨導致這個礦業小村莊上方堆積如山的礦渣發生鬆動,突然整個山體像冰川一樣滑了下來,引發大規模的山體滑坡,重達4萬噸的泥土吞沒了一所學校、一排礦工的住房以及一戶農舍。

CBS在1966年10月22日和23日繼續對艾伯凡災難進行了實況報道。

《查爾斯頓公報》、《查爾斯頓每日郵報》、《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均在其1966年10月22日報紙的首頁對艾伯凡災難進行了報道。《時代》和《生活》雜誌也均對事故進行了連續多期的報道。

艾伯凡礦難之後,煤礦行業中的人們均已經認識到「廢煤渣矸石堆完全不具備危險性」的說法已經站不住腳了。事實上,艾伯凡的矸石堆在危險性上還不能與水牛灣中部支流上建造的矸石堆大壩相提並論。艾伯凡的煤渣堆並未阻斷河水或水流——儘管它錯誤地坐落於一條地下水流上——而且也並未蓄積黑廢水。即便如此,那些煤渣堆也是一種巨大的威脅,同時也再次說明了使煤渣堆遠離水流的重要性。

艾伯凡礦難引發了美國國內對類似矸石堆的調查,其中就包括戴維斯先生受美國地質調查局委託開展的調查。他於1966年到水牛灣進行調查,當時中部支流上還只有一座水壩,即一號大壩。當時他認定一號水壩是牢固的,但其「北部可能會因湖水溢出遭受嚴重沖刷」。在他出具上述報告之後不久,1967年3月,一號大壩便出現溢水了。

水牛灣災難發生後,戴維斯先生又受聯邦政府的委託到水牛灣調查三號大壩——在他出具上一份報告後在中部支流上築起來的其中一座水壩——發生潰塌的原因。戴維斯先生就水牛灣災難出具的報告爲我們在起訴書中指控皮茨頓公司在直接引發水牛灣災難的水壩的建設和維護中存在不計危險後果的行爲,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另外,還有一份由加斯·弗奎爲參議院聽證準備的有關水牛灣災難的報告。弗奎先生是美國陸軍工程兵洛杉磯軍區工程部的負責人,他是土壤力學方面的專家,曾在全球範圍內參與建造了大量的填土形成的堤壩。他的報告結果與戴維斯先生的非常接近。有了這兩份報告,再加上作爲皮茨頓公司前車之鑑的艾伯凡礦難,我們已經找到了足夠堅實的論據基礎,能夠在我們的起訴書中主張大壩坍塌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非天災。

我們還必須找到一位西弗吉尼亞州的律師,與我們一起簽署起訴書並參與訴訟程序。雖然我本人擁有在華盛頓特區的聯邦法院出庭的資格,也可以通過簡易的動議程序,獲得在西弗吉尼亞州的聯邦法院出庭的資格,通常習慣上還是要找一位當地律師簽署起訴書和其他遞交到當地聯邦法院的文書。當地律師還能協助我們應對當地聯邦法院審理程序中的特殊要求——例如延期提交文件的要求。另外,與當地律師合作還能確保訴訟的各個階段以符合當地法院習慣和律師特點的方式進行。能找到一位熟悉法官的習慣和偏好的律師也是很有幫助的。例如,有些法官主要憑書面訴狀來作裁斷,而不注重口頭辯論;而有些法官從不仔細看書面材料,而主要倚重口頭闡述。

雖然常規如此,但具體到本案,再找一位西弗吉尼亞州當地律師卻有所不便。因爲受害者們特地來華盛頓找我們,就是因爲他們對西弗吉尼亞州的律師不夠信任。如果我們又找來一位當地律師,在某種程度上等於是告訴原告們,他們本不必來找我們。而且,我們也懷疑恐怕找不到一位合適的當地律師。但無論如何,我們總是得找一位當地律師共同參與起訴。

哈利·休奇給他在斯臺普託—約翰森律師事務所的朋友打了一個電話。位於華盛頓特區的斯臺普託—約翰森是一家很特別的律師事務所,除了在華盛頓特區有辦公室之外,它還在西弗吉尼亞州的克拉克斯堡和查爾斯頓設有辦公室。很多年前,西弗吉尼亞州的路易斯·約翰森在克拉克斯堡創立了這家事務所。後來,約翰森當上了杜魯門政府的國防部部長,而他卸任後,又擔任了斯臺普託—約翰森位於華盛頓的辦公室的負責人。哈利希望斯臺普託—約翰森事務所能爲我們推薦一位西弗吉尼亞州的律師。當然,考慮到斯臺普託—約翰森是西弗吉尼亞州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其客戶中又有衆多的煤礦公司,他並沒有指望斯臺普託—約翰森能直接參與我們的起訴。

然而令哈利很意外的是,他的朋友推薦了一位斯臺普託—約翰森事務所克拉克斯堡辦公室的律師,並說他可能有興趣幫助我們。這位律師名叫威利斯·O.謝伊,綽號「大煙」謝伊,是一位在西弗尼亞州享有盛名的出庭律師。他剛剛贏下了該州歷史上最大之一的陪審團裁定的案件,並且曾提起過多宗環境訴訟,熱衷於公益事業。當「大煙」謝伊同意參與我們的案子時,我們馬上抓住了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鑑於「大煙」謝伊最近剛剛打贏過一場克里斯蒂法官審理的案子,他的加盟對我們而言是極爲寶貴的。

在我們正式提起訴訟前,還有另一個關鍵的領域需要進行法律調研,即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你的身體遭受損傷,你除了可以請求獲得有關生理損傷的賠償(如治療腿部骨折的醫療費),還可以就生理損傷所致的疼痛和精神折磨請求賠償。而在水牛灣災難中,在大水灌進山谷時,絕大多數受害者已經逃至山上,他們並未遭受到生理上的損傷。因此,顯然皮茨頓公司有理由認爲本案並不涉及有關疼痛或精神損害的賠償。

然而,羅蘭·斯坦頓的故事卻引發了我對這次事故中的受害者所遭受到的嚴重精神損害的思考。第一次見到羅蘭,我就聽他身臨其境地描繪他妻子臨終前跟他說的最後幾句話,如何照顧好他們的孩子,而他最終卻沒能做到;我還目睹他在講述洪水如何從他臂彎裏捲走他22個月大的兒子時臉上的痛苦神情。自打那時起,他的不幸遭遇便一直困擾着我。當時我的兒子也差不多22個月大,一想到無法挽救孩子的生命,並一直活在愧疚之中,這種精神的重擔便令我覺得難以承受。羅蘭也親口告訴我他也非常痛苦。爲了避免成日成夜地回想這場災難,他立即又投身到煤礦工作中,並加班到很晚,爲的就是用工作填滿自己清醒的時間,直至身體疲憊不堪而昏昏睡去,從而免受噩夢折磨之苦。

實際上我並不完全清楚羅蘭以及其他受害者在心理和精神上真正經歷了什麼。但我切實地感受到,他們反覆提到的晚上做惡夢以及他們對雨甚至水的恐懼,是一種比家園被摧毀、全部財產被沖走嚴重得多,也普遍得多的精神損害、折磨和痛苦。

那個夏天快結束的時候,我和阿諾德波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開了個午餐會,討論案情和起訴計劃。我們認爲原告應該可以就某種精神損害獲得賠償,但還並不完全清楚具體應請求何種損害賠償。我們有一位合夥人在哥倫比亞特區美國上訴法院審理的著名的「精神障礙辯護案」德拉姆案中,與精神科醫師打了很多交道。他建議我去聯繫羅伯特·J.利夫頓醫生。利夫頓醫生曾寫過幾本關於廣島和納粹集中營生還者的書,並鑑別出某種倖存者綜合徵。災難倖存者通常會沉浸在一種倖存下來的愧疚感中。這種愧疚感在災難倖存者中很常見。我決定聯繫利夫頓醫生,但是在提交起訴書之前我沒能抽出時間去做這件事。

提交的起訴書中確實包含了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但是未能將倖存者綜合徵作爲一種特殊的損害情形加以討論。我們將這種精神損害稱爲「心理傷害」,並指出每位原告,每個兒童以及每個父母,都應該就此得到賠償。因爲將兒童單獨列出,我們的原告數量也由大約200人上升爲大約450人。如果僅僅列出200位成人或100個家庭作爲原告,本案的規模和影響力恐怕會小得多,而我的目標恰恰是儘可能讓案件產生轟動效應,對皮茨頓公司造成壓力。

起訴書中必須說明請求賠償的損失金額。在本案中,這項工作計算量巨大,幾乎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即使快到夏天結束的時候,我們仍然沒能搞清原告損失的數以千計的物品中單獨每項的價值。

之後在庭審中,皮茨頓公司會詳細地詢問原告,他們每樣財產的「市場價值」是多少。例如,他們會問64歲的雷克斯·霍華德,「你知道被大水沖走的那些東西,比如說那些煤炭、那個煤庫、那條散步的小路、放在前門廊的工具、那片灌木叢、那棵庭蔭樹,在1972年2月26日的市場價值有多少嗎?也就是說,考慮到這些東西的年份、特性等情況,一個有購買意向的人願意爲它們支付多少錢?」

霍華德先生的迴應正中皮茨頓公司律師的要害:「我不知道,因爲它們不是用來賣的,並且我不知道一棵樹齡20年的大樹應該要你多少錢,可我一把年紀了,已經沒有時間再去栽一棵了。」

問題就在於,這些東西對人們的意義不止是其市場價值。打個比方說,把你的整個世界都毀了要如何去補償?失去了你的所有根基,失去了你孩子小時候的,或者是你在越南犧牲的兒子的,又或者是你父母唯一的那些照片,要如何賠償?失去了你家族的聖經,失去了你從母親那傳承下來,你也穿過並且要繼續傳給你女兒穿的結婚禮服,要怎樣去彌補?失去了你爺爺送給你父親、而你也打算送給你兒子的那枚在你父親出生那年鑄造的硬幣,要怎樣去償還?

最終,我們「編造」了一個數字,提出原告的土地財產和個人財產損失總計1100萬美元。

我們在估算精神損害的價值時也遇到了困難。我們也沒有任何先例可以效仿。那個時候,從來沒有人試圖僅就災難倖存者倖存下來而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我們對構成倖存者綜合徵訴求的精神病學基礎也知之甚少。我讓我們的一個合夥人爲這種在生還者中十分常見的心理傷害建議一個賠償金額。考慮到很多生還者當時並未落入洪水中,對於這種精神損害他能想到的最高請求金額是每人25,000美元。於是我又加了一倍,得出每位原告50,000美元的精神傷害賠償請求。這意味着我們爲400多名原告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請求的賠償總額爲大約2000萬美元。

此外,我們還請求21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計算方式是皮茨頓公司前一年淨收入4200萬美元的一半。鑑於這場災難是可能影響到皮茨頓公司淨收入的重大事件,皮茨頓公司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其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而在報告中,皮茨頓公司一再向其股票持有人保證——這場災難不會「對其綜合財務狀況產生任何重大影響」。他們作出如此信誓旦旦的保證,實在讓我感到震驚。即便擁有雄厚的「綜合財務能力」,他們又怎能如此肯定不會受到這次災難的影響呢?

我利用了他們的這個保證來對付他們。既然皮茨頓公司認爲這場災難不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既然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就是要達到足以懲戒做錯事的人使其不再犯錯的程度,那麼我便在起訴書中指出21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因爲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場災難「足以」對皮茨頓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現在,我們已經準備好提起訴訟了。

從生還者最開始聯繫我們時起,我們便一直希望皮茨頓公司的律師可以向我們致電,與我們會面,甚至可能會針對我們客戶的訴求提供一個公平的和解方案。但是他們從來沒有打過電話。既然我們已經準備好上法庭了,雖然我們討論過是否應該主動致電對方洽談和解事宜,但是我們決定不那麼做,因爲那被看作是示弱。我們必須向前推進,提交起訴書,啓動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注11,讓皮茨頓公司明白,我們會一直繼續下去,甚至在必要的時候堅持直至最終判決。只有到那時,我們纔可能在和解談判中取得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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