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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抄襲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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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7890146
時間:
2012-1-22 18:04
標題:
抄襲是很嚴重的...........
本帖最後由 27890146 於 2012-1-22 18:07 編輯
此文轉載自
http://bbs.61.com.tw/viewthread.php?tid=118189&extra=page%3D1
轉載原因:
https://bingfong.com/forum.php?m ... mp;tid=2650&
;extra=page%3D1被抄襲
請大家不要抄襲別人的作品!
這問題是很嚴重的!
這可以告上法院的!
抄襲最常見,一種是一字不差拷貝,一種是稍加修飾,但未經重述改寫。如沒有透過「正確引用」或「合理使用」,就會被視為剽竊。
依著作權法第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因此若兩造制度僅是某些部分很像,是不至於會侵犯著作權,除非該制度編輯成冊"著作",並複製該"著作"大量販賣而產生營利行為,否則當無侵權之疑慮。
何謂著作權
就是指個人在文學、美術、音樂、科學、戲劇、藝術等領域,所自行創作出的成果,並依著作權法所取得的權利,稱為【著作權】。
著作權的種類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原則上是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是當著作人為法人時則是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2204735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不過...........
論壇上應該都是未成年者..........所以要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父母受罰
網路上複製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網站位址,將其連結複製貼到自己部落格上,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賞分享,縱然非營利意圖,仍然牴觸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小六女童擅自以公開播送、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其在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本案中之犯罪行為人為一名國小六年級的女學生,因不懂複製連結他人具有著作權之網站影片,而誤觸法網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純粹只是為了將自己喜愛的卡通影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賞心悅目者外並且增加部落格的個人自我特色。為一己之所欲,而觸犯他人之著作權,並不少見,但是發生在小六學童身上倒是不多見。少年犯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參照同法第2條】。少年法院審理衡量女童為初犯,並且當庭認錯再按其犯罪情狀、原因、動機、手段、意圖等因素,法院認為女童涉及違反著作財產權衡諸前述之原因所得心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不付審理之裁定為宜,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將伊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以代少年微罪不審理之處罰。
至末,該案件之被害人為「魔女的考驗」所有權的代理權人所有,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作者:
a2318960
時間:
2012-1-22 19:54
我也不佔成抄襲 利用別人花了很久的心血 來成就自己= 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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