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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笠小城汙辱各壇各作者 [打印本頁]

作者: 9755    時間: 2015-10-18 13:07
標題: 笠小城汙辱各壇各作者
您好,出此見面,我是誰應該不用介紹了 我只是一個平民

關於笠小逞接引而來的帖子不雅不恥行為,遇到事情不對或是講實話對他不利的,這個人就會靠勢FB 多人追蹤他來發文辱罵毀謗,那有些人有沒有能力自己判斷是誰對是誰錯呢 我就不知了  相信各位應該很聰明

想必他推出的一些外掛程式(源碼)、CS1.6 ,九成都是抄來修改的,而最近跟以前風神版主(小皇)互罵,實在說兩人也沒好到哪裡,但關於小皇跟笠小逞實力相差距應該各位都清楚

而回頭想想笠小逞年級才高中,那9755(小皇)呢?  國小>國中  ,不是年齡問題來飽滿自己的滿足感需求來特定對他嗆,而是這麼小就都在做這件事情了 ,那我問問笠小誠 你小時候 國中在做啥呢?  

可能【會是】在這個嗎?   123919wn0oo0r4nom00jn2

關於你說你在講話都有證據的?? 我們來探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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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東西都不是從風神那邊人來的? 好吧 我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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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麼巧,我怎麼也有一個@@?

不仿給各位看看吧  歡迎Download : http://www.funp.net/756103

還有每個遊戲不一定是HS ,為何你一定要把他並為HackShieid呢?  千萬別把淺薄知識套在懂的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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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Online 現在不是換了X-Trap了嗎? 怎還在HS xD

日期是10/03,我沒抓假的哦  


125513onrj60ubobl5b110   額,技術提供:???
125712dsbsxmcsbxb3lxpt 額,是我眼花還是@_@?  http://www.dotblogs.com.tw/yc421206/archive/2008/11/16/5999.aspx

尊重智慧財產權吧,那些好心人都與www 世界網際網路 發明人一樣 ,不申請專利 ,免費開放讓別人使用  ,可是他們努力卻被換來一個糟蹋智慧權xD


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刑罰規定




專利法侵害物品發明專利權罪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經物品發明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方法發明專利權罪第一百二十四條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新型專利權罪第一百二十五條           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新式樣專利權罪第一百二十六條           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發明專利物品罪第一百二十七條           明知為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型專利物品罪第一百二十八條           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式樣專利物品罪第一百二十九條           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廣告不實及標示混淆罪第一百三十條                明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八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非告訴乃論


這麼大了,要有邏輯性的判斷思考能力,別整天沒事找事做好嗎?  沒有要酸人挖苦意思哦 別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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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cjanes2013    時間: 2015-10-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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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奶茶喔    時間: 2015-10-21 22:13
無形裝B,最為傻B
請把這句當作名言
否則我外掛就不叫SB了
可見看看他也可以引用這句
作者: 9755    時間: 2015-10-23 22:02
奶茶喔 發表於 2015-10-21 22:13
無形裝B,最為傻B
請把這句當作名言
否則我外掛就不叫SB了

哈哈 笑死我了 這句好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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