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 侵害物品發明專利權罪 |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經物品發明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侵害方法發明專利權罪 |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侵害新型專利權罪 |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侵害新式樣專利權罪 |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發明專利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七條 明知為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型專利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八條 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式樣專利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九條 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專利廣告不實及標示混淆罪 | 第一百三十條 明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八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 非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