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女記者在電視台跑新聞時與已婚攝影記者搭檔發展出婚外情,被對方妻子女主播提告求償8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有發生3次性關係,判張姓女記者需賠償30萬元。
女主播主張,3人原本都同公司服務,張女與其丈夫搭檔,兩人因此發展婚外情,甚至發生性關係,認為張女侵害其配偶權,求償80萬元。
張女反辯,稱她僅與女主播丈夫有1年多的同事情誼,閒聊提到的「想你」只是開玩笑,並未發展婚外情。
但女主播丈夫證稱,他與女記者曾3次發生性關係,法官依據其說詞,認為敘述的時間、地點均有交代,顯非憑空杜撰,加上妨害婚姻多隱密,通常僅有外遇當事人最清楚,衡量女主播丈夫並無不實指證的道理,認定記者侵害女主播的配偶權。
法官考量兩造經濟條件,以及侵權狀況等,判須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