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ulovebee 發表於 2014-8-7 12:01:51

如果龍欸和雷鬼要復出有個建議

這次007被抓其實是找理由抓的
在台灣沒有法律規定玩遊戲不能開外掛
且雖然開掛會照成遊戲公司利益受損
但是只要不做販賣的行為也告不成
007最主要兩個罪名(實際法規我不太清楚)
第一是商標權
楓之谷007是007全名
也就是外掛名稱建議不要有楓之谷字樣
第二是利益
007是販賣外掛
像是冰楓則是贊助
因為贊助與販賣在法律的定義上是有落差
也能逃避法律責任
不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不知道黑橘還有甚麼其他方法
也希望大家能多提供一些法律知識
這樣也能讓一些好心的大大發外掛能避免法律責任問題
還有 我必須承認我也只是伸手牌
但我很感謝龍欸雷鬼等外掛製作者

aaa456456 發表於 2014-8-7 12:04:12

j2630 發表於 2014-8-7 12:19:56

ts01670687 發表於 2014-8-7 13:06:59

說真的 合約書根本不會有什麼人看 基本按鍵精靈就算違法了,
如果今天合約書中間裡面寫,閱讀到此處送獎金xxxxx$,也是不會有人注意到,
一定要有個先例才會有人了解,但是007過這麼多年才被抓,真的有點不可思議

e26882276 發表於 2014-8-7 13:28:59

你念法律系的?

外掛本來就不是合法的,橘子的條規有講

他們想告可以有很多種方法來告

並不是說看到007被用這罪名提告,就只要躲過這2個罪名就沒事

嘉嘉 發表於 2014-8-7 13:51:49

沒有合法但也不是完全不合法阿
台灣法律沒規定橘子有規定
假如台灣法律規定開外掛不合法
那現在多少人被告了?

s811013s 發表於 2014-8-7 15:40:40

我來總結一下好了

1。007踩到法律界線是因為它名稱有楓之谷卻另有販賣行為及不當利益=>觸犯『商標法』

2。接著是使用外掛本來就會對主機端有影響,老玩家應該知道ME時期有個功能可以迫使同地圖所有玩家斷線 =>『妨礙電腦使用罪』。

只要有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非正當遊戲認可之程式執行,抓到通常都以解除合約(刪除電磁紀錄)辦理

其實外掛作者們要冒很大風險分享外掛給使用者,遊戲公司如果真要追究,一下子就可以查的到

也希望大家能諒解龍大他們避風頭情由可原。          

idbeholss 發表於 2014-8-7 17:46:37

外掛=違法
真要告 無罪=有罪
這是競爭

a0933797525 發表於 2014-8-7 18:28:15



按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查,網路遊戲是要給「人」進行遊玩,但外掛程式係「沒有人」而玩遊戲(使電腦誤判有人在玩),與網路遊戲當初所設定的「對象」即不同,自屬干擾他人電腦,且外掛本身亦屬「電腦程式」,並且會影響遊戲公平性、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因而有構成該條犯罪的可能。




而本條處罰對象係「使用外掛者」,而非外掛程式的「設計者」,因此即使該外掛程式係外國人撰寫,並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判斷。


不過該條犯罪必須告訴乃論,目前遭外掛的網路遊戲是否願意提出告訴?這便不得而知了(很有可能是因為沒有人提出告訴,所以檢警機關沒有抓)。




以上,供參考





在網路遊戲使用"外掛"違法嗎?
行為態樣: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

法律規範: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以構能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說明: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應予處罰。


Anonymous_Leo 發表於 2014-8-7 18:30:58

還好我會自己更新自己用@@

ghuz4361394 發表於 2014-8-8 08:42:14

唉 真的是悲哀~~

可憐的外掛作者 !!

傻傻也能過日子 發表於 2014-8-8 13:48:10

007作者被告  應該不痛不癢  他都賺那麼多了0.0  一年賺3億多  

s8332342 發表於 2014-8-20 17:39:29

各位大大這些時間辛苦了^^

hanyu_8287 發表於 2014-8-20 18:34:02

希望 能有個神人再出來拯救世界{:14_741:}

ice790208 發表於 2014-8-21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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